北京房产律师:高抚养费+零财产=逃债信号?法院已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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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赵磊(化名)因合同纠纷,经法院两审终审,判令赵磊赔偿9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磊未履行义务。

 

2023年2月,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乙图书公司(化名),乙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3年7月7日查封了登记在赵磊妻子林芳(化名)名下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然而,就在查封后仅14天——2023年7月21日,赵磊与林芳突然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一号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承担;男方每年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200万元;双方无存款;其他财产均归女方。”

 

乙公司发现后认为:赵磊在明知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将唯一可执行的大额资产无偿转移给配偶,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于是,乙公司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条款,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二人名下。

 

赵磊夫妇辩称:离婚是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本就登记在林芳名下,且她需独自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放弃房产是对女方的合理补偿;此外,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乙公司无权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乙公司合法受让债权,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赵磊在终审判决后、执行立案前迅速离婚并放弃全部财产,具有明显逃避债务的恶意;

离婚协议中将价值650万元的房产全部归女方,构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该行为直接导致赵磊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判决如下:

1. 撤销赵磊与林芳《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一号房屋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2. 赵磊向乙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

3. 驳回“将房屋恢复登记至二人名下”的请求(因未实际办理过户,无需变更登记)。

 

法院说理

 

1. 离婚协议≠绝对不可撤销

虽然离婚涉及身份关系,但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财产处分行为。若该处分影响债权人利益,可参照《民法典》第538条行使撤销权。

 

2. 时间点高度可疑

终审判决于2023年1月作出,执行于6月立案,7月7日查封房产,7月21日即完成离婚并转移房产——时间衔接过于紧密,难谓巧合。

 

3. 财产分配显失公平

赵磊放弃全部房产、存款,却承诺每年支付200万元抚养费(远超普通家庭水平),既无收入支撑,又无资产保障,不合常理。

 

4. 债权转让已有效通知

债权人通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即视为对债务人的有效通知,符合司法实践。

 

5. 律师费属于必要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540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应由债务人承担。

 

律师提示

 

1. “假离婚真逃债”风险极高

法院对短期内、高负债背景下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高度警惕。即使办理了离婚登记,财产条款仍可能被撤销。

 

2. 房产登记在配偶名下≠安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可申请查封,并在符合条件时撤销分割行为。

 

3. 抚养费过高反而成“破绽”

承诺远超支付能力的高额抚养费,不仅无法取信法院,反而会被视为掩盖财产转移的手段。

 

4. 债权人可“穿透”离婚协议

即使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只要能证明其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无偿处分资产,即可依法撤销。

 

5. 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在撤销权诉讼中,合理律师费属于“必要费用”,法院通常支持由债务人承担。

北京房产律师提醒: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但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任何试图通过离婚、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金蝉脱壳”的行为,都可能被法院依法撤销,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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