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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张建国与李卫东均为北京市某区唐家庄村村民。1999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契约》,约定李卫东将其位于北京市某区一号的四间房屋及院落以15,000元价格出售给张建国。契约载明房款已现金付清,并详细列明房屋四至及附属设施。契约上有“李卫东”捺印、“张建国”签字捺印,另有两名中间人王某、张某签名并捺印。
此后,张建国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于2012年对房屋进行了翻建,现由其子张磊居住。因李卫东长期未迁出户口且否认交易,张建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李卫东辩称从未出售房屋,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依职权调查:村委会表示不清楚具体交易过程,但确认房屋现由张建国之子居住且已翻建;中间人王某证实,李卫东曾因欠债同意以房抵债,后经其介绍转售给张建国,三方当场签署契约;另一中间人张某亦确认契约上签名为其本人所写。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位于北京市某区一号的房屋归张建国所有。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契约具备真实性:尽管李卫东否认卖房,但契约上有其捺印,结合两名中间人的证言及张建国长期占有、翻建、由其子实际居住等事实,足以认定房屋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交易主体适格:买卖双方均为本村村民,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房屋在集体内部流转的法律规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契约合法有效。
房款支付可采信:张建国主张以现金支付购房款,与中间人关于“以房抵债后转售”的陈述相互印证,法院认定房款已实际付清。
被告放弃诉讼权利:李卫东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综上,张建国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四、律师提示
同村村民买卖农房一般有效:只要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未办理过户,买卖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证据链决定胜败:契约、证人证言、长期占有、房屋翻建、实际居住等事实可形成完整证据链,弥补无转账记录或产权证的不足。
及时确权避免风险:交易完成后应尽早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固定权利,防止因时间久远导致举证困难。
明确诉讼请求范围:确权诉讼中应聚焦房屋所有权,避免将宅基地权属纳入诉求,以免被驳回。
特别提醒:如果您购买了农村房屋但尚未完成确权,建议尽快整理相关证据并咨询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