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赵先生(化名)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昌平区的一号房屋,总价约1580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前,交付标准为“毛坯”。
同日,在甲公司销售人员指引下,赵先生又与乙公司(甲公司关联方)签订《房屋空间优化及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对一号房屋进行精装修,装修款150万余元,工期6个月,并额外增加电梯工程延长2个月,总装修期8个月。
赵先生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及装修款。然而,甲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仅向乙公司发出“毛坯房交付通知”,乙公司自称“代赵先生收房”,但赵先生否认曾授权。直至2023年6月16日,甲公司才正式通知赵先生办理收房手续。
赵先生遂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5万余元(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一,自2022年2月10日起算491天)。
甲公司辩称:已按时交付毛坯房,装修属另一合同,不应由其担责。
乙公司辩称:受疫情影响、中高考等不可抗力,工期应顺延,且违约金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750,763.93元;
2. 乙公司在150万余元装修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一、购房与装修合同应整体认定为“精装修房屋买卖”
法院指出,虽然形式上签订两份合同,但:
赵先生在购房时并不知晓乙公司存在;
所有签约、付款均在甲公司售楼处完成;
甲公司宣传材料明确展示为精装修交付;
多起同类案件已认定该模式实为“精装修销售”。
因此,两份合同系为实现同一交易目的而订立,应视为甲公司向赵先生出售精装修房屋的整体安排。
二、交房时间应以装修完成为准
合同约定毛坯交房日为2021年8月10日,装修期8个月,则合理交付日期应为2022年4月9日前。实际交房日为2023年6月16日,逾期433天,构成根本违约。
三、代收房无授权,不视为有效交付
乙公司自称“代收房”,但赵先生未出具书面授权,甲公司亦未向赵先生直接送达交房通知,故2021年8月的“交付”无效。
四、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支持
合同约定逾期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计违约金,且未超过法定上限。虽甲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但未证明赵先生损失显著低于约定,故法院全额支持。
五、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指定的装修方,收取大额装修款,且未证明款项转交甲公司,实质参与房屋销售环节,应在装修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1. 警惕“毛坯+装修”拆分销售模式:开发商常通过关联公司收取装修款,规避精装修责任,但法院可穿透认定整体交易性质。
2. 交房时间看“实际可用”而非“毛坯移交”:若购房目的是精装修房,交房日应以装修完成、可入住为准。
3. 代收房必须有明确书面授权:否则开发商不得以“已交钥匙”抗辩逾期责任。
4. 不可抗力需充分举证:仅口头主张疫情、中高考等影响,无具体停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5. 保留全程证据链:包括宣传资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未授权声明等,是维权关键。
北京房产律师建议:
购房时若销售人员承诺“精装交付”,即使合同写“毛坯”,也应要求将装修标准、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写入主合同。如被引导与第三方签装修协议,务必核实该公司是否独立、是否与开发商有关联,并保留所有签约过程录音或书面说明。形式分离≠责任切割,真实交易目的才是法律保护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