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案例:25年未住老宅,起诉腾房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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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系兄妹关系。1982年,家庭分家时,位于顺义区某村的一号房屋(正房六间及附属院落)分归王先生所有。1993年,该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俗称“红本”)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王先生长期在城区工作,称将一号房屋交由妹妹王女士一家“代为看护”。2020年代,王先生欲回老宅养老,却发现王女士及其丈夫、儿子(三人均为该村农业户口)已在此居住二十余年,并对房屋进行了翻建、装修,还以自己名义办理了电表和“煤改电”手续。

 

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立即腾退一号房屋及宅院。

 

王女士一方辩称:1998年,在母亲主持下,王先生因购房缺钱,已将一号房屋以25,000元出售给王女士夫妇,房款由姐姐李女士(化名)转交,房屋随即交付。此后二十多年,王先生从未主张权利,也未在此居住。如今反悔,实属不诚信。

 

为证明买卖关系,王女士提交了电费户名、煤改电档案(需提供红本原件)、证人证言,以及一段与李女士的录音。录音中,李女士承认曾两次转交约25,000元,并提及“姥姥让你妈买房”“街坊都知道”等内容,但未明确说是“购房款”。

 

王先生承认收到过这笔钱,但坚称是父母资助其购买城区楼房的款项,否认存在房屋买卖。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即王女士一家无需腾退一号房屋。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农村房屋买卖关系。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综合以下事实,法院认定买卖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1. 长期占有使用:王女士一家自1998年起持续居住一号房屋超20年,并对房屋进行大规模翻建、装修,王先生从未提出异议;

2. 生活设施登记:电表、“煤改电”等均以王女士丈夫名义办理,而此类手续通常需提供红本原件,说明红本曾由王女士方持有;

3. 资金往来佐证:李女士录音虽未直接说“购房款”,但多次提及“为买房”“姥姥安排”“街坊都知道”,结合时代背景(1998年农村普遍无书面合同),可印证交易存在;

4. 主体资格合法:买受人均为本村农业户口,符合宅基地房屋转让的法定条件,买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院指出,仅凭红本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不足以否定实际交易。在缺乏反证的情况下,长期占有、出资修缮、生活设施登记等行为,足以推翻“代为看护”的说法。

 

律师提示

 

1. 农村房屋交易重“事实”轻“形式”:即使无书面合同,长期居住、翻建、缴费等行为可被法院认定为买卖。

2. 红本≠绝对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证是重要证据,但非唯一依据。若他人长期实际控制并改善房屋,可能构成事实权利。

3. 亲属间交易更需留痕:涉及房产转让,哪怕亲兄妹,也应签署协议、保留付款凭证,避免日后争议。

4. 沉默可能被视为认可:权利人多年未主张权利,法院可能推定其已放弃或默认转让。

5. 证据链比单一证据更有力: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电费、煤改电、证人、录音等多维度证据形成闭环。

北京房产律师建议:农村宅院看似“自家祖产”,但一旦交由他人长期使用且未明确约定性质,极易引发权属争议。如确为“代管”,应定期查看、书面确认;如为“买卖”,务必签订协议并保留付款记录,必要时可申请村委会见证,最大限度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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