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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二、2024 年 3 月 5 日,甲公司(买受人)与赵强、林慧(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强、林慧将名下昌平区某小区 1 号房屋(登记用途为商品房)以 950 万元价格出售给甲公司。合同载明该房屋已设定抵押,赵强需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前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当日,甲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周明通过转账向赵强支付定金 100 万元,双方完成存量房屋网上签约备案,网签公示载明出卖人为林慧、赵强,签约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5 日。合同履行期间,赵强未按约定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后 1 号房屋因赵强涉及多起诉讼被法院查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2024 年 11 月 6 日,甲公司向赵强、林慧发送《解除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林慧辩称:合同中 “林慧” 签字系赵强冒签,自己对卖房事宜不知情,所得定金未进入其账户,且其与赵强已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相关债务由赵强自行承担,故合同无效。赵强认可代签事实,称卖房系个人行为,甲公司知晓合同系后补,但同意按规定返还定金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确认甲公司与赵强、林慧于 2024 年 3 月 5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解除;
赵强、林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200 万元;
三、法院说理
合同成立与效力认定:甲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支付定金 100 万元,赵强当日接受,应视为甲公司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故合同成立于 2024 年 3 月 5 日。虽合同中 “林慧” 签字系赵强代签,但签订合同时赵强与林慧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强向甲公司出示了双方各自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网签公示亦载明林慧为出卖人,且赵强曾告知甲公司需与配偶商量退款事宜,足以让甲公司有理由相信赵强有权代理林慧签约,构成表见代理,故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1 号房屋因赵强债务被查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2024 年 11 月 6 日)解除。
定金责任的承担:合同约定定金 190 万元,实际支付 100 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950 万元)的 20%,定金约定有效。赵强、林慧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双倍返还定金。因双倍定金已足以弥补甲公司损失,故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的对抗效力:案涉债务发生在赵强与林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割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甲公司,林慧仍需承担共同责任。
四、律师提示
夫妻共同房产交易需谨慎:买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买受人应核实全体产权人身份,要求双方亲自签字或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避免因代签引发合同效力争议。
定金约定有法定限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实际支付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视为变更定金数额,超出部分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
房屋权利状况必核查:购房前应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权属、抵押、查封等信息,明确出卖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避免因权利限制导致交易失败。
举证责任需主动承担:主张合同签字真实、合同有效等事实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若拒绝申请笔迹鉴定等关键举证行为,可能承担不利裁判结果。
法定解除权行使规范: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及时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并留存送达证据,确保解除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