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经适房买卖符合四要件,能对抗金钱债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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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作为房产律师,日常经常遇到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棘手纠纷 —— 买方买了未满 5 年的经适房,没来得及过户,卖方欠债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房子要被查封拍卖。这类纠纷的核心争议集中在 “未满 5 年签的经适房合同是否有效”“补了土地款后能否合法化”“买方怎样才能排除强制执行”。今天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拆解这类纠纷的裁判逻辑,不管是买经适房的普通人,还是债权人,都能从里面积累避坑经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案情简介

这个案例里有三方关键当事人:甲某银行(债权人,化名)、张某磊(经适房买方,化名)、李某斌(经适房卖方、债务人,化名)和王某芳(李某斌配偶,经适房共有人,化名),还有一套核心的 “三号房屋”(经济适用房)。

事情要从 2014 年说起:李某斌与王某芳共同购买三号房屋(经济适用房),通过首付加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2016 年,李某斌、王某芳与张某磊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以 31.5 万元的价格将三号房屋出售给张某磊,李某斌对交易知情并书面同意。签约当日,张某磊向李某斌支付购房款 30.5 万元,剩余 1 万元约定待房屋过户完成后支付;随后,张某磊搬入三号房屋居住,直至纠纷发生时一直实际占有。

2019 年,李某斌、王某芳按当地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补交土地收益款 2.3 万元,并取得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证明》,三号房屋正式具备上市交易资格。但因开发商未完善竣工验收等手续,房屋一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直至 2023 年 1 月,开发商才补齐手续,房屋具备过户条件。

变故发生在 2023 年:甲某银行因李某斌拖欠信用卡欠款,依据已生效的 A 号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仍登记在李某斌、王某芳名下的三号房屋。张某磊得知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三号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经审查出具 B 号执行裁定,支持张某磊的异议请求。甲某银行不服,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 “2016 年签订《购房协议书》时,三号房屋未满 5 年,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合同无效,张某磊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应继续强制执行”。

张某磊反驳:“《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且三号房屋已年满 5 年并补交土地收益款,具备上市资格,我已实际居住 7 年,未过户是开发商手续不全导致,并非我的过错,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甲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张某磊成功保住房屋。

二、双方核心争议点

甲某银行(债权人)的主张

案涉《购房协议书》无效:2016 年签订合同时,三号房屋作为经济适用房未满 5 年,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未满 5 年不得上市交易” 的规定,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某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张某磊无权排除强制执行:房屋仍登记在李某斌、王某芳名下,根据 “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李某斌、王某芳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法院应继续查封拍卖;张某磊仅基于无效合同占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补土地收益款不影响合同无效:即使 2019 年补交土地收益款,也无法改变 2016 年合同签订时的违法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补款行为不能 “治愈” 合同效力。

张某磊(经适房买方)的主张

《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且 “未满 5 年禁售” 是管理性规范(规范行政监管),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直接否定合同效力),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已满足排除强制执行的全部条件:一是 2016 年签订合同早于 2023 年查封;二是 2016 年起实际占有房屋,有物业证明、水电物业费单据佐证;三是已支付 30.5 万元(占总房款 96.8%),剩余 1 万元已交至法院提存;四是未过户因开发商手续不全,非自身原因,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补款后买卖行为完全合法:2019 年补交土地收益款、取得上市证明后,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买卖关系从 “待合法” 转为 “完全合法”,合同效力得到进一步确认。

李某斌、王某芳(经适房卖方)的主张

对 2016 年交易无异议:认可《购房协议书》的真实性,确认收到张某磊支付的 30.5 万元购房款,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被查封无法办理)。

未过户非自身原因:2019 年补款后多次联系开发商,均因开发商手续问题无法办证,主观上无拖延过户的故意,张某磊未过户无过错。

三、法院说理

张某磊能保住房子,核心是法院抓住了三个关键逻辑,这也是经适房买卖对抗执行纠纷的裁判核心,一定要弄明白:

未满 5 年签订的经适房合同未必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是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

规范层级不符:《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住建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并非 “法律、行政法规”,不符合合同无效的规范层级要求;

规范性质为管理性:“未满 5 年不得上市交易” 的规定,目的是加强经济适用房的行政监管(如防止投机性交易、保障住房保障功能),并非直接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交易意愿真实:《购房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明确约定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过户条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且张某磊已按约付款并占有房屋,李某斌、王某芳无异议,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满 5 年且补款后,买卖行为完全合法:

经济适用房 “未满 5 年禁售” 的限制并非永久性限制,而是阶段性限制(限制上市时间)。本案中:

已满足上市条件:2019 年李某斌、王某芳补交土地收益款(履行了经适房上市的法定义务),取得住房保障中心的上市证明,三号房屋已脱离 “保障性住房” 范畴,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具备完全上市交易资格;

合同履行无障碍:补款后,《购房协议书》约定的过户条件已成就(房屋可上市 + 2023 年具备办证条件),买卖行为从 “阶段性受限” 转为 “完全合法”,合同效力得到充分保障,张某磊的合同权利应优先保护。

张某磊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全部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张某磊的情况完全符合:

签约在先:2016 年签订《购房协议书》,早于 2023 年法院查封,且合同已被认定为有效;

占有在先:2016 年起实际居住,提交的 2016-2023 年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单据(户名均为张某磊)、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足以证明查封前已合法占有;

付款到位:已支付 30.5 万元(占总房款 96.8%),剩余 1 万元按法院要求交至执行账户提存,视为已付清全部价款;

非自身原因未过户:未过户因开发商未完善竣工验收手续,2023 年才具备办证条件,张某磊提交的《开发商情况说明》《与开发商沟通记录》可佐证,主观上无拖延或懈怠,符合 “非自身原因” 要件。

综上,张某磊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应驳回甲某银行的请求。

四、律师提示

不管你是买经适房的买方、卖经适房的卖方,还是要追债的债权人,这些经验一定要记好,能帮你避开很多坑:

买方注意:

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务必与所有房屋共有人(如卖方配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书》,明确房屋位置、面积、总价款、付款方式(分笔支付需约定具体时间)、过户触发条件(如满 5 年、补土地款后多少日内配合)、违约责任(如卖方反悔需赔偿差价),避免因 “口头约定” 或 “部分产权人未签字” 导致纠纷。

留存完整付款证据:付款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在转账备注中注明 “XX 经济适用房购房款”;让卖方出具《收款收条》,明确 “今收到 XX(买方)支付 XX 房屋购房款 XX 元,剩余款项约定于 XX 时支付”,切勿使用现金付款(无法追溯款项性质)。

及时占有并留存居住证据:付款后尽快要求卖方交房,实际入住后保留所有生活缴费凭证(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可让邻居或社区出具《居住证明》;若将房屋出租,需留存租赁合同、租金收取记录,这些是证明 “合法占有” 的关键,可对抗后续查封。

主动推进过户流程:满 5 年的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卖方配合补交土地收益款(留存通知记录,如快递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补款后及时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若卖方拖延或拒绝,应在 3 年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因卖方欠债导致房屋被查封。

卖方注意:

明确过户义务与风险:未满 5 年确需出售的,需在合同中写明 “卖方承诺于房屋满 5 年后 X 日内,配合买方补交土地收益款、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提示 “未满 5 年交易可能存在的行政监管风险”,避免后续因 “未约定过户时间” 扯皮。

规范收款与对账:收到购房款后,及时出具《收款收条》,注明款项对应房屋(如 “XX 经济适用房购房款”),避免与其他款项(如借款)混同;留存买方付款的银行流水,定期与买方核对付款金额,防止后续因 “款项性质争议” 被认定为借贷。

补款后及时通知过户:补交土地收益款、取得上市证明后,需在 3 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办理过户;若因自身原因(如遗失证件、不配合签字)导致无法过户,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买方损失)。

债权人注意:

核查经适房状态再申请执行:起诉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债务人经适房的 “购买时间、是否满 5 年、是否补交土地款”,若房屋未满 5 年且未补款,需评估执行可能性(部分地区对未上市经适房暂不强制执行);若已补款且满 5 年,需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 “买方已签约、占有、付款” 的情况,避免申请执行后因买方提出异议导致执行失败。

主张合同无效需找对依据:不要仅以 “未满 5 年签合同” 主张无效(《经适房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满足合同无效的规范层级),应重点核查 “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是否存在胁迫、欺诈)、“买方是否实际付款”(如无付款记录可能是虚假交易)、“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如买卖双方为亲属,低价交易逃债),这些才是可能否定合同效力的突破口。

及时保全其他财产:若债务人仅有一套经适房,且存在买方异议风险,应在起诉时同步查询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如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优先对无争议的财产申请保全,避免因经适房执行受阻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如果你的身边也有 “经适房买卖后被查封”“想卖 / 买经适房怕踩坑”“追债遇到经适房执行难” 的情况,不妨对照这个案例理清楚关键证据,也可以说说你的具体问题,帮你分析后续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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