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作为房产买卖律师,经常遇到房屋交易纠纷,其中 “诉讼期间房屋被过户给第三方” 的情况尤为复杂。今天就结合一起典型案例,聊聊这类纠纷中 “恶意串通” 如何认定,原买家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一、案件核心背景
2019 年,李敏(化名)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甲公司出具了购房款收据,但未办理过户。
2023 年 10 月,李敏起诉甲公司,要求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A 号案件)。
2023 年 11 月 21 日,A 号案件第二次开庭次日,甲公司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张岚(化名,系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好友之子王浩的母亲)名下。
李敏随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与张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撤销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最终一审、二审均支持李敏的主张。
二、双方核心争议点
甲公司与张岚的主张:
王浩与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真实债权债务,一号房屋是 “以房抵债”,王浩补了 11 万元差价,交易合法。
王浩常年住在一号房屋所在楼栋,知晓房屋情况,属于善意取得,无恶意也无串通。
现金支付 11 万元符合交易惯例,过户流程合法,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李敏的主张:
甲公司在诉讼期间过户房屋,明显是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
王浩与甲公司对 “以房抵债” 的债权形成时间、数额、支付方式陈述矛盾,无书面协议,属于虚假交易。
王浩没看房就过户、先办证再交款、用现金付差价,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主观存在过错,不属于善意取得。
三、法院认定 “恶意串通” 的关键理由
交易时机异常:过户发生在李敏起诉甲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的案件审理期间,甲公司明知李敏对房屋有主张,仍转移产权,主观恶意明显。
交易流程存疑:
王浩与甲公司对债权债务的核心信息(如借款时间、数额、利息)陈述前后矛盾,无书面抵顶协议,难以证明交易基础真实。
王浩未实际查看房屋就办理过户,不符合 “购买房屋应核实房屋现状” 的基本常识;先办证再交款的流程,与甲公司自述的 “先交款再办证” 惯例不符。
11 万元用现金支付,与现代主流转账交易方式不符,且双方对 “谁要求用现金” 的说法不一致,交易真实性存疑。
关系关联性强:王浩与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同村好友,且王浩曾为甲公司提供工程服务,双方关系密切,存在串通的便利条件。
四、房产律师给购房者的 3 点提示
及时固定证据:签订购房合同后,务必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交房记录等,一旦发现开发商有转移房屋的迹象,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警惕 “诉讼期间过户”:若开发商在诉讼中(如办证纠纷、逾期交房纠纷)将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可重点从 “交易时机、流程合理性、双方关系” 入手,举证对方恶意串通。
识别 “虚假以房抵债”:若遇到 “第三方称房屋是抵债所得”,可关注是否有书面协议、债权债务是否真实、交易流程是否符合常理(如是否看房、付款方式是否合理),这些都是判断交易是否合法的关键。
五、总结
这类纠纷的核心是 “交易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从法院裁判逻辑来看,“诉讼期间过户”“流程不符合常理”“陈述矛盾无书面证据”,都是认定 “恶意串通” 的重要依据。作为购房者,一旦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借助法律手段,通过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