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提醒:认购书后续付款算定金?法院认定标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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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作为房产买卖律师,“房产认购书解除后定金返还、房款抵扣争议” 是经常遇到的纠纷类型 —— 这个案例里,购房者(张磊)与地产公司(甲公司)因一号商铺认购书解除,就 10 万定金是否退还、房款返还金额起争议:一审判决甲公司返 32.5 万,张磊上诉后,二审改判返 40 万。关键裁判逻辑对处理认购书违约、定金罚则适用极具参考价值,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张磊(上诉人,购房者)与甲公司(被上诉人,地产公司)就一号商铺(认购价 123.5 万元)签订《认购书》,后续因付款违约引发纠纷:

认购书约定与付款情况:2019 年 5 月,双方签订《认购书》,约定:① 定金 10 万,签署时付清,乙方(张磊)违约则定金不退;② 分期付款:15 日内付 30 万首期,2020 年 1 月前付 42 万,2021 年 1 月前付 41.5 万;③ 甲公司在张磊付首期后 3 日内交房。实际履行:张磊 2019 年 5 月付定金 10 万、5 月 30 日付首期 30 万(合计 40 万,甲公司出具收据),2020 年 10 月又转款 10 万(甲公司 2021 年 1 月出具收据),剩余房款未付;甲公司已交房,张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加装大门、防盗窗等)。

诉讼过程:甲公司诉请:① 解除《认购书》,张磊搬离房屋;② 赔偿损失 9 万。张磊反诉:① 认定《认购书》无效,甲公司返房款 51 万;② 双倍返还定金 20 万;③ 赔偿损失 10 万。一审法院认定:① 《认购书》有效,张磊未付剩余房款违约在先;② 10 万定金按罚则不予退还;③ 甲公司应返房款 40 万,但抵扣 7.5 万房屋占用损失后,实际返 32.5 万;④ 驳回双方其他诉求。张磊上诉主张:① 2020 年 10 月转款 10 万是定金,应双倍返还;② 一审不返 10 万定金超诉请,且额外扣 7.5 万损失错误,要求改判返 42.5 万(不服金额 10 万)。甲公司辩称:① 仅 2019 年 5 月 10 万是定金,2020 年 10 万是预付款;② 张磊违约,定金不退且应扣占用损失。

法院关键认定(二审)

仅 2019 年 5 月 10 万为定金,2020 年 10 万为房款,不适用双倍返还:

双方均认可 2019 年 5 月支付的 10 万是定金,《认购书》仅约定 “签署时付定金 10 万”,未约定二次支付定金;2020 年 10 万转款后,甲公司出具的收据未注明 “定金”,结合交易习惯,应认定为购房款。故张磊主张该 10 万为定金并要求双倍返还,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已弥补损失,额外扣除 7.5 万损失错误,应予以纠正: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定金具有弥补违约损失的功能。一审中,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超过 10 万定金,在此情况下,已适用定金罚则(10 万定金不退)弥补损失,再额外扣除 7.5 万房屋占用损失,属于重复抵扣,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撤销 “抵扣 7.5 万损失” 的判项,改判甲公司返还张磊已付房款 40 万(不含 10 万定金)。

判决结果(二审)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五项(解除《认购书》,张磊返还房屋,驳回张磊其他反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返还张磊购房款 40 万(不再抵扣 7.5 万损失);

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 9 万损失赔偿)。

房产买卖律师提示

认购书需明确 “定金” 性质与金额,避免二次付款争议:

签订认购书时,需清晰约定定金金额、支付时间及性质(如 “本合同项下定金仅为 10 万,后续付款均为购房款,不视为定金”),避免因后续付款未注明用途,引发 “是否为定金” 的争议。

定金罚则与损失赔偿不可重复适用,需把握 “损失举证” 关键:

违约方支付的定金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不得再额外主张损失赔偿;若损失超过定金,需提交充分证据(如租金损失评估报告、房屋空置证明等),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公司未举证损失超 10 万,故额外扣损失被驳回。

购房者违约后,已付房款(非定金)应予以返还,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购房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定金可按约定不予退还,但已付的购房款(除定金外),若无合同明确约定 “违约时不予返还”,守约方(地产公司)应予以返还,不得随意抵扣无证据支持的损失。

装修投入需留存证据,可能影响损失认定(本案未涉及):

若购房者对房屋进行装修,违约后需返还房屋时,可就装修残值主张补偿(需提交装修合同、付款凭证、评估报告等)。本案中张磊虽装修,但未就此提出诉求,故法院未处理,提示购房者遇类似情况需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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