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产律师,“因祖业产权属不清引发的建房、索赔纠纷” 很常见 —— 这个案例里,堂兄弟因祖屋归属产生争议,原告主张祖屋是自家财产,诉被告违法拆建并索赔 10.5 万元,最终法院因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关键裁判逻辑对处理宅基地、祖业产纠纷很有参考价值,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赵磊(原告)与赵峰(被告)系堂兄弟关系,赵磊是赵建军之子,赵峰是赵建国之子。双方因位于某村西侧的 “祖业产房屋”(原两间东房,下称 “一号房屋”)权属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
2019 年,赵峰砍伐一号房屋宅院内外赵磊栽种的香椿树,赵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峰赔偿 3000 元。2020 年,赵磊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诉赵峰,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最终判决驳回赵磊诉求;赵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4 年 3 月,赵峰之女赵晓(案外人)申请翻建一号房屋,拆除原有两间东房及后院厨房、外墙,后开始新建房屋。赵磊认为赵峰违法占用自家宅基地建房,报警、拨打 12345 均未解决,遂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赵峰立即停止违法建房行为;2. 判令赵峰赔偿房屋及院内设施折价款 10 万元、木材折价款 5000 元;3. 诉讼费由赵峰承担。
赵峰辩称:不同意诉求,一号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自己父亲赵建国,且 2020 年二审法院已驳回赵磊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上诉,赵磊起诉属虚假诉讼。经查,2024 年 3 月,赵晓与邻居经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明确新建房屋基址、宅基地范围等;4 月,村委会出具《宅基地权属证明》,载明赵晓的宅基地属合法宅基地,无违法占地情况。庭审中,赵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是一号房屋及院内财产权利人。法院现场勘验发现,原有房屋已拆除,新房正在建设中。
法院关键认定
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一号房屋权利人:
已生效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2020 年一审、二审)已驳回赵磊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此次诉讼中,赵磊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村委会过往证明等),暂不足以佐证其是一号房屋及院内财产的合法权利人,无法证明赵峰存在 “违法建房” 行为。
被告方已提供宅基地合法性相关证据:
赵峰之女赵晓申请翻建房屋时,与邻居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明确建房范围;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权属证明》,载明赵晓的宅基地属合法宅基地,无违法占地情况,从侧面印证新建房屋的合规性(至少在宅基地权属层面,被告方有更充分的证明)。
“排除妨害 + 索赔” 需以 “明确权属” 为前提:
赵磊主张赵峰停止建房、赔偿损失,核心前提是证明自己是一号房屋及宅基地的合法权利人。在权属未明确(且已有生效判决驳回赵磊确权诉求)、无充分新证据推翻此前判决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其基于 “权利人身份” 提出的诉讼请求,故驳回全部诉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祖业产、宅基地权属争议,“生效判决 + 书面证据” 是关键:
涉及祖业产、宅基地的权属纠纷,已有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如本案 2020 年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对后续诉讼影响重大;主张权属时,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的明确权属证明等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单独证人证言难以作为确权核心依据。
翻建宅基地房屋,需先明确权属并履行合规手续:
翻建房屋前,需先确认宅基地及原有房屋权属,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同时,应向村委会申请,履行公示、审批等手续,必要时与邻居明确宅基地边界(如本案赵晓与邻居签订调解协议),确保建房行为合规。
“停止侵权 + 索赔” 需先证明 “自身是权利人”:
主张他人存在 “违法建房”“侵权” 行为并要求赔偿,需首先证明自己是涉案房屋、宅基地的合法权利人(如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若无法证明权属,即便存在拆建行为,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过往侵权纠纷判决,不直接等同于权属确认:
如本案 2019 年赵磊因香椿树被砍获赔 3000 元,该判决仅确认赵磊对香椿树享有财产权,不直接等同于确认其对一号房屋及宅基地享有权属,二者不能混淆。
遇到权属争议,优先通过 “确权诉讼” 明确权利:
若对祖业产、宅基地权属有争议,应优先提起所有权确认或宅基地使用权确认诉讼,待权属明确后,再基于明确的权利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避免因权属不清导致后续诉讼败诉。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