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起诉分拆迁房,子女反对卖房:担心父亲没地住!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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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8

作为房产律师,“夫妻共同拆迁房在一方去世后,活着一方与子女因房屋分割产生争议” 的纠纷很常见 —— 这个案例里,老夫妻拆迁获得一套安置房,妻子去世后,父亲想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给子女补折价款,子女因担心父亲无住所反对卖房,最终法院按法定继承判定房屋归父亲,父亲需按份额给子女补折价款,关键裁判逻辑对处理拆迁房继承纠纷很有参考价值,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张建国(原告)与刘英(已故,妻子)是夫妻,育有二子二女:长子张明(被告)、次子张亮(原告)、长女张环(被告)、次女张青(被告)。刘英于 2022 年 3 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2009 年,张建国名下的三号院落(宅基地)因项目建设被拆迁,张建国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选购一套安置房(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88.56㎡),登记在张建国个人名下,房屋总价 21.877 万元,从拆迁补偿款中抵扣。

刘英去世后,张建国、张亮起诉要求:1. 判令一号房屋归张建国、张亮所有,张建国支付张明、张环、张青房屋折价款;2. 诉讼费由张明、张环、张青承担。张明辩称:不认可诉求,担心父亲无地住不同意卖房,要求继承刘英 40% 遗产,不同意仅继承 20% 份额。张环、张青辩称:不认可诉求,担心父亲无地住不同意卖房,同意按法定继承继承 20% 份额,诉讼费由张建国、张亮承担。

另查,2022 年张建国曾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法院判决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2022 年张建国、张亮曾起诉子女分家析产,法院判决张明等人支付补偿款,双方均未上诉。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一号房屋价值 250 万元。

法院关键认定

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刘英名下 50% 份额为遗产:

一号房屋是张建国与刘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三号院落拆迁安置获得,虽登记在张建国个人名下,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刘英去世后,房屋 50% 份额归张建国所有,剩余 50% 份额作为刘英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张明 “多分份额” 诉求不成立:

刘英生前未留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张建国、子女张明、张亮、张环、张青,共 5 人,应均分遗产。张明主张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要求多分 40% 份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5 人各继承刘英遗产份额的 1/5,即每人获一号房屋 10% 份额(50%÷5)。

房屋归张建国所有,按 “有利于遗产效用” 原则补偿:

虽子女担心张建国无住所反对卖房,但从 “有利于发挥遗产效益” 角度,房屋归张建国所有更符合实际(张建国是房屋登记权利人,且无证据证明其会丧失住所)。结合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 250 万元,张建国需按每人 10% 份额,向张明、张环、张青各支付 25 万元折价款(250 万 ×10%);张亮虽为原告,但按法定继承也获 10% 份额,因张建国、张亮共同主张房屋归二人所有,法院综合判定房屋归张建国,未支持张亮的共有诉求(需结合份额及实际情况,优先保障长辈居住权)。

判决结果

一号房屋归原告张建国所有,张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明房屋折价款 25 万元、支付被告张环房屋折价款 25 万元、支付被告张青房屋折价款 25 万元;

 

律师提示

拆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改变性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宅基地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即便登记在个人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一半份额为遗产,按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 “多分份额” 需举证 “特殊情形”:

继承人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无证据则按均等份额继承。

遗产分割优先 “有利于生产生活 + 发挥遗产效用”:

房屋作为不可分割的遗产,法院会优先考虑 “保障居住权”“发挥房屋使用价值”,通常将房屋判归实际居住人或登记权利人,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避免房屋空置或分割导致使用不便。

子女 “担心长辈无住所” 可通过条款保障,而非反对分房:

子女若担心长辈拿到房屋后无住所,可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在判决中注明 “长辈需保障自身居住权”,或约定 “折价款支付方式与居住权挂钩”,而非直接反对房屋归属判定。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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