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产律师,“多年前的农村分家单” 与 “ 后期公证遗赠 ” 争夺拆迁房的纠纷很典型 —— 这个案例里,39 年前的分家单约定老宅归三子,39 年后老宅拆迁得房,母亲又公证遗赠给孙子,最终法院认定分家单有效,判三子占拆迁房 65.95% 份额,关键裁判逻辑对处理农村房产纠纷极具参考价值,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李福(已故)与张兰(已故,母亲)是夫妻,育有三子一女:长子李华(已故,女李婷)、次子李伟(子李明)、三子李军(原告)、长女李媛(已故,女李晓)。1984 年 6 月,李福牵头,在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下,与李华、李伟、李军签《兄弟分家清单》:新建 6 间房分给李华(东 3 间)、李伟(西 3 间),老宅(三号房屋)分给李军,约定 “父母全不在时,老宅所有财产归李军继承”,张兰未签字但在场。
此后李军与父母同住三号房屋,陆续翻建房屋;李华、李伟分别住新建房,后均独立成院。2009 年,三号房屋拆迁,按政策获两套安置房:四号房屋(58.53㎡,登记在张兰名下)、五号房屋(111.40㎡,已转至李军名下)。2018 年,张兰公证遗赠,将四号房屋赠给孙子李明;2023 年张兰去世,李明主张按遗赠得四号房屋,李军起诉:1. 确认 1984 年分家单有效;2. 判令四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李伟、李明辩称:1. 分家单已过 20 年最长诉讼时效;2. 张兰未签字,分家单无效;3. 四号房屋登记在张兰名下,且有公证遗赠,应归李明;4. 李明户口在三号房屋,有拆迁利益。李婷、李晓同意李军诉求。
法院关键认定
1984 年分家单合法有效:分家单详细约定房产分配、赡养义务,且后续 39 年各方均按约定履行(李军住老宅、李华李伟住新房),符合农村 “家庭核心男性牵头分家” 的传统习俗,虽张兰未签字,但在场且无异议,故分家单有效;
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分家单签订后各方无争议,李军权利未受持续损害,不符合 “诉讼时效起算条件”,故 “已过 20 年时效” 的主张不成立;
拆迁房份额按 “分家单 + 身份利益” 分割:三号房屋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 150㎡,对应分家单约定归李军,故拆迁利益中 150㎡对应的部分归李军;安置房总建筑面积 169.93㎡,多出的 19.93㎡是张兰的 “身份关联利益”(与户籍、拆迁政策相关),归张兰所有;最终李军占四号房屋 65.95% 份额(150÷169.93≈88.28%,按四号房屋面积折算后);
李明 “空挂户” 无拆迁利益:李明因上学迁户口至三号房屋,未实际居住、未对房屋有贡献,属 “空挂户”,不享有拆迁利益;张兰的公证遗赠仅能处分其名下 19.93㎡对应的份额,不能对抗分家单约定的李军权益。
判决结果
确认李福、李华、李伟、李军 1984 年 6 月 7 日签订的《兄弟分家清单》有效;
登记在张兰名下的四号房屋中 65.95% 的份额归原告李军所有。
律师提示
农村分家单需保留完整证据:分家单应明确房产位置、分配方案、赡养义务,最好有见证人、代书人签字,同时留存后续履行证据(如居住证明、翻建记录),即便部分家庭成员未签字,需证明其知情且无异议;
“身份关联拆迁利益” 需单独认定:拆迁中若有基于户籍、特殊身份(如老人、残疾人)的额外面积 / 补偿,需与分家单约定的 “房产权益” 区分,前者归身份权利人,后者按分家单执行;
“空挂户” 难获拆迁利益:仅户口在册但未实际居住、未贡献房屋建设的,通常不享有拆迁利益,避免为争利益盲目迁户口;
公证遗赠不能对抗在先有效协议:财产所有人的公证遗赠,仅能处分其合法所有的份额,若财产已通过分家单约定归他人,遗赠不能推翻分家单效力;
诉讼时效需结合 “权利是否受损” 判断:若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约定履行,无争议,则不涉及诉讼时效起算,避免以 “超过 20 年” 盲目抗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