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作为房产律师,离婚后拆迁安置房的权属纠纷常涉及 “安置人口资格”“居住权与所有权衔接” 等关键问题,这个前儿媳胜诉的案例,核心逻辑对类似纠纷很有参考性,分享给大家。
案情核心
陈芳(原告,前儿媳)与李伟(已故,男方)原是夫妻,2012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1 年,两人共同居住的老宅拆迁,陈芳与李伟均被认定为安置人口(每人 50㎡安置指标),李伟与当地政府签订腾退协议,获补偿款后,又与乙公司签订安置协议,购得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购房款从拆迁款中直接抵扣。
离婚时房屋未建成,法院未分割;2015 年陈芳起诉,法院作出 A 号判决书,确认一号房屋由陈芳居住使用,明确 “权属待具备条件后另行解决”。2019 年李伟去世,其子女李婷、李娜、李强(被告)拒绝配合陈芳办理一号房屋过户,理由包括:
陈芳已离婚,不是家庭成员,无权起诉;
房屋未办产权证,不具备分割条件;
老宅是李伟婚前财产,拆迁利益归子女,且李伟有自书遗嘱,约定两套房屋归李婷、李娜;
一号房屋超 50㎡安置指标的部分,陈芳需补差价,且房屋租金(2016-2024 年约 57.6 万元)应归子女。
2023 年,乙公司发布通知,明确涉案房屋已具备产权登记条件,陈芳再次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子女协助过户。
法院关键认定
安置人口资格是核心:陈芳是拆迁时明确的安置人口,享有 50㎡安置指标,购房时实际使用了该指标,这是其主张所有权的合法基础,与是否为 “家庭成员” 无关;
权属分割条件已成就:乙公司出具的产权登记指南证明房屋可办证,此前 A 号判决书已确认陈芳的居住权,现可衔接处理所有权;
子女抗辩不成立:
“房屋未办证”:开发商已明确具备条件,子女以 “未结算、面积可能有差” 为由拖延,无事实依据;
“婚前老宅 + 遗嘱”:老宅权属不影响陈芳作为安置人口的独立权益,遗嘱无法排除安置人口的法定安置利益;
“超面积补差价 + 租金”:两套房屋面积相同,无法证明一号房屋超面积部分占用李伟指标;陈芳有合法居住权,租金是其居住使用期间的权益,与子女无关;
公平原则考量:结合安置指标、居住使用现状、房屋数量与安置人数比例,支持陈芳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更符合拆迁安置政策初衷。
判决结果
位于一号房屋归原告陈芳所有;
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时,如需补交税费等款项,由陈芳自行承担;
被告李婷、李娜、李强需协助陈芳办理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驳回李婷、李娜、李强的全部反诉请求(租金、超面积补偿)。
律师提示
安置人口权益不可忽视:拆迁时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就享有对应安置面积指标,该权益独立于 “是否为家庭成员”“房屋是否婚前所有”,是主张安置房权益的关键;
居住权是所有权的重要铺垫:法院已确认居住权的,后续只要房屋具备办证条件,主张所有权时更容易获得支持;
“未办证” 不是万能抗辩:需看开发商或政府是否明确 “具备登记条件”,而非仅以 “没证” 为由拒绝分割;
遗嘱不能排除法定安置利益:即使有遗嘱约定房屋归子女,也不能剥夺安置人口基于政策获得的安置面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