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作为房产律师,父母房屋继承里 “借名买房” 的主张很常见,但想成立必须满足严格举证条件 —— 这个案例里,哥哥拿着父亲手写遗言 + 笔迹鉴定,还是没被认定借名买房,最终房屋按遗产分割,拆解关键给大家。
案情核心
赵建国与刘桂兰(均已故)育有四子女:赵强(被告,智力残疾弟弟赵伟的监护人)、赵磊(原告)、赵伟(被告,智力残疾)、赵娜(被告,同意分割)。
海淀区一号房屋 1999 年由赵建国与海淀区某局签订购房契约购买,登记在赵建国名下,购房时用了赵建国 42 年、刘桂兰 26 年工龄折抵房款,现由赵强居住。赵建国、刘桂兰先后去世后,赵磊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主张是父母遗产;赵强辩称是 “借名买房”,自己才是实际房主,提交了一份 2004 年的《遗言》—— 内容载明房屋是赵强出资,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归赵强所有,与赵磊、赵娜无关,落款 “父亲赵建国” 签名为本人所写,“母亲刘桂兰” 签名由赵建国代签。
经赵强申请,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遗言》中 “赵建国” 签名为本人笔迹,赵强支付鉴定费 25700 元。但赵强没能提供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仅说当年借现金给父亲交款,无转账或收据),只申请 3 位邻居出庭作证,证明其赡养父母、父母曾说房屋归他。赵磊、赵娜不认可借名买房,认可赵强与父母同住的事实。双方都确认房屋现单价 7.5 万元 /㎡,但赵磊、赵强、赵娜都无力支付折价款。
法院关键认定
物权公示优先: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还用到夫妻二人工龄折抵房款,按物权公示原则,初步认定是赵建国与刘桂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借名买房证据不足:虽然《遗言》有赵建国本人签名,但没有刘桂兰签字(代签无效),而且赵强没法提供实际出资的关键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出资收据),仅凭遗言和证人证言,不够证明 “借名买房合意” 和 “实际出资”,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不认可借名买房主张;
遗产分割规则: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成为遗产,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赵强长期和父母同住、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分配时可以多分。
判决结果
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强、赵伟、赵磊、赵娜继承所有,具体份额:赵强 30%(因赡养多分)、赵伟 25%、赵磊 22.5%、赵娜 22.5%。
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需双证:主张借名买房,既要证明 “有借名合意”(比如书面协议,得所有权利人签字),也要证明 “实际出资”(转账记录、购房款收据等),缺一个都难成立;
赡养影响继承份额: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能多分,这是法定的倾斜原则;
物权登记是基础:房屋登记在谁名下,通常优先认定谁是权利人,想推翻得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光靠口头主张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