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产律师,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常涉及 “一户一宅”“房屋翻建” 等核心问题,这个案例的判决逻辑对村民极具参考性,分享给大家
案情核心
张建国(已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登记有 “某乡村一号院落”(宅基地使用权人),院内原有北房八间。张建国育有三子女:长子张磊(早逝无配偶子女)、次子张海涛(被告)、长女张秀兰(原告)。
2009 年、2021 年,张海涛先后两次对乡村一号院落房屋进行翻建(均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2021 年翻建后院内形成两排各六间房屋,均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张秀兰认为该房屋是父亲遗产,起诉要求继承 50% 份额,张海涛辩称房屋由自己出资翻建,属违建,应驳回起诉。
审理中,张建国配偶的其他继承人(刘敏、赵刚等)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不参与本案诉讼。
法院关键认定
乡村一号院落原有房屋系张建国遗产,因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房屋翻建不影响已确定的遗产份额划分,张海涛以翻建为由主张原告丧失继承权缺乏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遵循 “一户一宅” 原则,张秀兰已与配偶在本村拥有另一处宅基地,若支持其继承涉案房屋,实质导致其额外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和农村习俗。
经法院释明,张秀兰坚持要求继承房屋所有权,不同意对房屋折算价值进行继承,其诉求缺乏合法基础。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需依附于地上房屋,但 “一户一宅” 是硬性规定,已拥有宅基地的继承人,无法再取得另一处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遗产房屋被翻建,不必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可主张对房屋折算价值进行继承,而非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房屋翻建需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避免因 “违建” 引发额外纠纷,但违建并非继承诉求被驳回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