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的安置房被姑姑起诉分割,结果:没证据证明用拆迁款,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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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8

作为房产律师,拆迁安置房纠纷里 “举证” 是致命点 —— 这个案件姑姑起诉要分孙子名下的安置房,就因为拿不出 “购房款来自共同拆迁款” 的证据,全案败诉,拆解给大家看关键。

案情核心

张桂兰与李国栋(均已故)有 6 个子女:陈涛、陈丽、陈明(三原告,姑姑们)、陈峰、陈燕、陈国华(被告,叔叔),陈子轩(被告,陈国华之子,孙子)。

老城区三号房屋是老两口共同财产,李国栋去世后,全家签《析产协议书》公证拆分房屋。2014 年房屋拆迁,717 万余元拆迁款统一打给陈国华,再分给其他家人。2015 年,陈子轩因和张桂兰在同一户口本、已成年,符合拆迁政策,以个人名义跟甲公司签协议,买了丰台区五号房屋(定向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张桂兰去世后,陈涛、陈丽、陈明起诉,说五号房屋该是张桂兰遗产,要求分家析产,理由是 “房屋只能归张桂兰”“购房款用了共同拆迁款”。但从头到尾,她们没拿出任何证据证明 “购房款来自拆迁款”。

法院关键认定

分家析产得先有 “家庭共有财产”,但五号房屋登记在陈子轩名下,按物权登记规则,就是他的单独财产;

原告说 “房屋只能归张桂兰”,没事实和法律依据,不采信;

最关键:原告主张 “购房款来自共同拆迁款”,却拿不出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任何证据,得承担 “举证不能” 的后果;

五号房屋是陈子轩凭自己符合的拆迁政策买的,和张桂兰及其他家人的拆迁权益没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陈涛、陈丽、陈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要分别人名下的安置房,先拿证据证明 “这房是家庭共有”—— 比如共同出资的转账记录、书面约定,光说没用;

拆迁安置房的购房资格看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能独立买,不是只能原房主拿;

物权登记是硬指标,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没相反证据就是个人的,别想空口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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