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产分配协议子女自愿签订,部分子女主张显失公平撤销,遗产继承律师:法院驳回!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1-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王强(原告)诉王军、王芳、王敏(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核心围绕 2 号房屋(朝阳区 )的《房屋继承补充协议》撤销争议展开。

被继承人王建国与赵淑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即原告王强与被告王军、王芳、王敏。王建国于 1988 年去世,赵淑兰于 2022 年去世。2005 年,赵淑兰名下 3 号房屋(原崇文区 房屋)面临拆迁,甲公司与赵淑兰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载明在册及实际居住人口为赵淑兰与儿子王强,拆迁补偿款合计 56 万余元。2011 年,赵淑兰用该笔补偿款购置 2 号房屋,房屋登记于其个人名下。

2023 年 10 月 20 日,王强与王军、王芳、王敏签订《房屋继承补充协议》,约定 2 号房屋由四名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先公证过户至王强名下(因王强名下无房,为避免额外税费),待房屋出售后,卖房款四人平均分配。同日,四人办理继承公证,2 号房屋登记至王强名下。

后王强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房屋继承补充协议》,事实与理由如下:1. 2 号房屋源于 3 号房屋拆迁补偿款,其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应享有更大份额;2. 母亲赵淑兰生前主要由其扶养,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应多分遗产;3. 协议约定过户至其名下是为避税,被告应就该便利给予其份额补偿。

三被告答辩如下:王军、王芳辩称,母亲生前留有遗嘱,明确 2 号房屋由四名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补充协议系四人自愿签订,公证时王强明确表示无需与配偶商量,事后多次反悔(先以配偶不同意、影响自身拆迁为由要求多分,后同意履行又再次反悔),且王强并未单独扶养母亲,拆迁时其户口实际不在 3 号房屋,仅母亲为实际被拆迁人;王敏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法律适用规则: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继承补充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满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且 “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两个核心要件。

协议签订的自愿性认定:2 号房屋系赵淑兰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四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经协商自愿签订《房屋继承补充协议》,明确各占四分之一份额,且共同办理了继承公证及房屋过户手续。无证据显示协议签订时王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或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协议内容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主张的显失公平不成立:第一,2 号房屋虽由 3 号房屋拆迁补偿款购置,但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被拆迁人为赵淑兰,王强的安置人身份不直接导致其对 2 号房屋享有法定多分份额;第二,王强主张其单独扶养母亲,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三被告均予以否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协议约定过户至王强名下系各方为避税的共同合意,并非被告单独受益,不能以此为由主张额外份额补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