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房子女协商无果,法院判归部分子女,北京房产律师:补偿其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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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张敏、张丽(二原告)诉张涛、张颖、张昊(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核心围绕 1 号房屋、房屋租金的分割展开。

被继承人张国山与李桂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即原告张敏、张丽与被告张涛、张颖、张昊。张国山于 2000 年去世,李桂兰于 2022 年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父母均早于其去世。1 号房屋登记于张国山名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因未能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张敏、张丽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 1 号房屋由五人按法定继承各占五分之一份额,主张房屋归张敏所有,由张敏向其余四人支付对应折价款;2. 分割 1 号房屋 2023 年 6 月至 11 月的租金收益。

庭审中各方答辩如下:张涛、张颖辩称,同意 1 号房屋按五分之一份额法定继承,但不主张所有权也不同意分割,仅要求确认份额;认为该期间房屋无租金收益。张昊书面答辩称,同意依法均等分割遗产,认可房屋评估价格,同意张敏持有房屋并支付折价款,但要求张敏按期足额支付,支付完毕后配合办理产权变更。

案件审理中,经张敏、张丽申请,法院委托乙公司对 1 号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确定估价结果为 573.41 万元,双方均认可该评估报告。另查明:2023 年 7 月,张颖以张国山名义将 1 号房屋出租给甲公司,2023 年 11 月前未分割租金 3290 元存放于张颖处,张颖同意依法分割。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原告张丽、被告张涛、被告张颖、被告张昊支付房屋折价款 1146820 元(573.41 万元 ÷5);张敏足额支付完毕后,1 号房屋全部由张敏继承;

被告张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原告张敏、原告张丽、被告张涛、被告张昊支付租金分割款 658 元(3290 元 ÷5);

 

三、法院说理

法律适用规则:被继承人张国山于《民法典》施行前去世,其遗产继承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李桂兰于《民法典》施行后去世,相关继承纠纷适用《民法典》规定,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的立法精神。

遗产范围及继承份额:1 号房屋系张国山与李桂兰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为合法遗产;1 号房屋未分割前产生的租金收益,属遗产范畴。因二被继承人均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五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均等继承权,各占五分之一份额。

房屋分割方式:各方均认可房屋评估价格,且一致同意房屋归张敏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该约定符合 “物尽其用” 原则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折价款按评估总价五分之一计算,合理合法。

租金分割:1 号房屋作为继承人共同共有财产,产生的租金收益应按继承份额均等分割,因款项实际由张颖持有,故判令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

争议焦点回应:张涛、张颖 “仅确认份额不分割房屋” 的主张,因各方已达成房屋归张敏所有的一致意见,该意见与法定继承的均等分割原则无冲突,故不予采纳;关于租金,有租赁合同等证据佐证,应依法分割。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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