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拆迁房给部分子女,办证时亲属反对,诉确权,遗产继承律师:法院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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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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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李志强(原告)与李志远(被告)系兄弟关系,二人之父李建国(2019 年去世)与母赵秀兰(2012 年去世)为再婚夫妻,法定继承人仅李志强、李志远二人。

2008 年 9 月,李建国、赵秀兰与李志强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 3 号宅院(含 30 间房屋及全部财物)赠与李志强,后续该宅院拆迁所得款项、楼房等全部权益亦归其所有,四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签字捺印。2009 年,3 号宅院因拆迁,李志强之妻代李建国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李志强实际取得拆迁补偿款。2012 年,以李建国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购房确认单,选定 2 号房屋。

2019 年,李志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 2 号房屋归其所有(A 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李志远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B 号判决,认定《赠与协议》真实有效,李志强主张权利合法有据,但因当时 2 号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仅确认其居住使用权,撤销一审所有权判项。

2023 年,2 号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所有权人登记为乙公司。李志强以房屋已具备确权条件为由再次起诉,请求判令 2 号房屋归其所有(诉讼中撤回要求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诉求)。

李志远辩称:《赠与协议》签名真实性存疑,一审时申请鉴定未获合理调取样本机会;李志强为城镇户口,农村房屋赠与无效;赠与协议处置未发生的拆迁利益,标的不确定;李建国以本人名义签订拆迁及购房协议,已以实际行为撤销赠与,故不同意原告诉求。第三人乙公司书面答辩称,其仅对购房人李建国负有过户义务,原告需先确认财产权益,故不同意诉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 号房屋归原告李志强所有。

三、法院说理

生效裁判的既判力:B 号生效判决已对核心事实作出认定 ——《赠与协议》有赠与人签字捺印、见证人佐证,应认定为李建国、赵秀兰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涵盖拆迁利益处置,李志强基于协议主张权利合法;李志远关于赠与撤销、协议无效的抗辩无证据支持,已被生效裁判驳回。本案中李志远未提交新证据,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确权条件的成就:此前未支持所有权确认,系因 2 号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权属未确定。现该房屋已完成产权登记,具备物权确权的法定条件,且李志强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符合确权的事实基础。

法律适用规则:本案法律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时间效力规定,适用当时的《物权法》相关规定。李志强作为《赠与协议》的合法受赠人,在房屋具备确权条件后主张所有权,符合物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应予支持。

第三人责任的排除:李志强已撤回要求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诉求,本案仅处理所有权确认问题,乙公司的合同义务不影响所有权归属的实体认定,故对其答辩意见无需单独评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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