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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借前岳母名义买别墅,离婚后主张自己占 50% 所有权,要求过户?前岳母和前妻却辩称是 “孝顺赠与”,离婚协议早已默认房屋归属。这场牵扯限购政策、家庭出资、离婚财产分割的物权纠纷,核心争议究竟是 “借名买房” 还是 “无偿赠与”?法院最终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限购借名买房?还是孝顺赠与?
林浩与苏晴(2006 年登记结婚,2019 年协议离婚)系前夫妻,赵慧是苏晴的母亲,林建国是林浩的父亲。2012 年 12 月,林浩与苏晴看中了位于北京的三号别墅(预测建筑面积 265.74 平方米),因二人名下已有两套住房,受北京市购房政策限制无法再购房,遂与赵慧协商 “借名买房”—— 由林浩、苏晴出资,房屋登记在赵慧名下。
为支付 353 万余元的购房款,林浩将父亲林建国名下的四号房产出售,售房款 269.5 万元全部转入苏晴账户。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苏晴账户支付定金 5 万元,林建国账户分两次支付房款共计 244 万余元,苏晴账户再支付 103 万余元,结清全部购房款。因赵慧年龄问题无法贷款,后续房贷由林浩与苏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2018 年 12 月,赵慧取得三号别墅不动产权证。
2019 年林浩与苏晴离婚,离婚协议中仅分割了一号公寓(归苏晴)、二号住宅(归林浩),未提及三号别墅。林浩称当时因不具备过户条件,故未处理;2022 年 11 月,赵慧将三号别墅办理最高额抵押,债权额 850 万元,林浩认为过户条件已成熟,多次与赵慧协商过户未果,遂诉至法院:1. 确认与苏晴、赵慧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三号别墅为二人共同财产,自己占 50% 所有权;2. 判令赵慧配合办理 50% 产权过户。
庭审中,三方争议尖锐对立:
原告林浩主张:三号别墅是婚姻存续期间 “借名买房”,自己和苏晴是实际出资人,父亲的售房款是核心资金来源,房贷也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因房屋有抵押未处理,现要求确认产权并过户;自己一直缴纳房屋电费,偶尔居住,并非赠与赵慧(“父亲不可能给亲家全款买房”)。
被告赵慧辩称:不同意全部诉求。三号别墅是苏晴对自己的 “孝顺赠与”—— 自己此前卖掉名下公房,全款为苏晴购置婚前财产,后期无自有住房;购房款中 103 万余元来自自己房屋的抵押贷款,房贷也由自己用退休金补贴;离婚协议草拟时曾写明 “三号别墅归赵慧”,因民政局工作人员称 “老人房产无需写入” 才删除,林浩当时无异议;现别墅已转贷 650 万元,款项用于外孙女留学,是自己的养老和孩子学业保障房。
被告苏晴辩称: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无书面协议佐证;购买三号别墅是为了满足赵慧的住房需求,是对母亲多年付出的回报;林建国的出资已通过离婚时分割二号住宅(市价 800 余万元)抵扣,林浩已获得足额补偿;房贷后期由赵慧承担,别墅所有权人是赵慧。
为证明主张,双方提交关键证据:
林浩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转账记录(林建国账户出资凭证)、房贷还款记录、电费缴纳凭证、离婚协议,证明实际出资和借名事实;
赵慧、苏晴提交: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信息、退休金流水、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离婚协议草稿(提及三号别墅归属)、物业及取暖费缴纳记录,证明房屋登记在赵慧名下,是赠与且由赵慧实际持有、负担相关费用;
双方共同提交:婚姻登记档案、购房政策文件,佐证购房时的限购背景和婚姻状况。
争议焦点:
林浩、苏晴与赵慧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林浩是否为三号别墅的真实权利人,有权主张 50% 所有权并要求过户?
三号别墅应认定为 “借名买房” 还是 “无偿赠与”?
法院审理:无借名合意,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主张 “借名买房” 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及实际出资,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核心认定如下:
无书面借名协议,借名合意无直接证据:林浩主张借名买房,但未提交与赵慧、苏晴签订的书面协议,三方也无口头借名的明确记录,无法直接证明 “借名” 约定;
房屋相关资料由赵慧持有,符合所有权人特征: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等核心文件均在赵慧手中,物业、取暖费由苏晴(代表赵慧)缴纳,林浩仅提交电费缴纳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控制房屋;
离婚协议未提及三号别墅,佐证无借名认知:林浩与苏晴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分割,却未涉及三号别墅,若林浩认为是借名买房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主张不符合常理,反而印证其认可房屋归属赵慧;
出资事实不能单独证明借名关系:林建国的出资虽属实,但苏晴辩称已通过离婚财产分割(二号住宅)抵扣,且赵慧提交了自身抵押贷款出资凭证,出资来源复杂,不能仅凭部分出资就认定借名合意。
综上,法院无法确认林浩、苏晴与赵慧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林浩主张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缺乏充分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浩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借名买房纠纷的 4 个关键法律要点
借名合意是核心要件:借名买房需有书面协议或明确口头约定(需有证人佐证),无合意证据的,即便实际出资,也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借贷或不当得利;
实际控制与证据保留至关重要:真实权利人需实际占有房屋(如长期居住)、持有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核心资料,保留出资凭证、房贷还款记录、物业费缴纳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房屋登记在出借人名下,法律上推定出借人为所有权人,真实权利人需举证 “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举证难度较高;
离婚财产分割的关联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 “借名房产”,若离婚时未纳入分割范围,后续主张权利需证明 “当时未处理的合理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默认房屋归属他人。
借名买房因规避政策、缺乏书面约定,极易引发家庭纠纷。建议:1. 确需借名买房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出资方式、过户条件等;2. 保留全部出资、还款、房屋实际使用的证据;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名房产,离婚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争议;4. 谨慎以亲属名义购房,优先考虑符合政策的购房方式,降低法律风险。若发生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权利边界后再行主张。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