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世公婆诉分房改房,判令归妻子,遗产继承律师: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1-2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996 年买下的房改房,2020 年丈夫突然离世,这套价值 220 万的房产成了家庭矛盾的焦点。妻子主张独自继承,公婆和儿子虽同意过户,却提出了不同数额的房屋折价款,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这场看似一致同意继承的纠纷,核心争议究竟是什么?法院最终如何核算折价款?

案情回顾:房改房继承达成共识,折价款数额起争端

陈凯与林慧于 1996 年 4 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子轩。陈凯的父母是陈建国、赵秀兰。1996 年 12 月,陈凯作为甲建筑公司职工,与公司签订《职工优惠售房协议》,以 30972.79 元的价格购买了五号房屋(北京顺义区),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随后二人收房入住。

2020 年 12 月,陈凯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五号房屋虽由夫妻共同购买,但因历史遗留问题,产权仍登记在甲建筑公司名下(甲公司后随乙管理公司整体划转至丙控股集团),不过原、被告一致确认该房屋无案外第三人权益,现值 220 万元,属陈凯与林慧的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林慧、陈建国、赵秀兰、陈子轩就房屋继承达成核心共识:五号房屋由林慧独自继承。但在房屋折价款数额上,双方产生分歧:

原告林慧主张:同意支付陈子轩 10 万元、陈建国与赵秀兰共 30 万元折价款;

被告陈建国、赵秀兰辩称:每人应得 25 万元折价款;

被告陈子轩辩称:应得 30 万元折价款。

协商未果后,林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号房屋由其一人继承,折价款按其主张支付。

为证明主张,双方提交关键证据:

购房凭证:林慧提交甲建筑公司出具的证明、房款收据,证实 1996 年陈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的事实;

产权情况说明:丙控股集团与甲建筑公司共同出具的说明,确认五号房屋为房改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分户产权,陈凯为实际权利人且已去世;

亲属关系及死亡证明:证明继承人身份及陈凯去世的事实;

价格确认: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五号房屋现值 220 万元。

争议焦点:

五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份额如何划分?

房屋折价款应按何种标准核算,各方主张的数额是否合理?

法院审理:厘清遗产份额,依法核算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继承人陈凯的死亡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核心认定如下:

1. 五号房屋的遗产份额划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五号房屋系陈凯与林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 50% 份额归林慧个人所有,剩余 50%(即 110 万元)为陈凯的遗产。

陈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林慧、儿子陈子轩、父亲陈建国、母亲赵秀兰,四人对遗产享有均等继承权,每人应继承遗产份额为 110 万元 ÷4=27.5 万元,对应房屋总价值的 1/8。

2. 折价款的核算依据

因双方一致同意五号房屋由林慧继承,林慧需向其他三位继承人支付对应遗产份额的折价款。结合各方主张:

陈建国、赵秀兰主张每人 25 万元,该数额未超出其应继承的 27.5 万元,属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

陈子轩主张 30 万元,超出应继承份额,法院按法定继承份额核算为 27.5 万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甲建筑公司名下的五号房屋(北京顺义区)由原告林慧继承;

二、林慧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陈子轩房屋折价款 27.5 万元,支付陈建国房屋折价款 25 万元,支付赵秀兰房屋折价款 25 万元。

律师点评:房改房继承纠纷 3 个关键法律要点

房改房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职工身份购买的房改房,若购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无论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单位名下(未办理分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无遗嘱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等继承;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割。

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处理:继承人可协商确定遗产归属,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款;协商数额不超出法定份额的,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房改房继承常涉及历史遗留的产权登记问题,建议继承人在处理时:1. 先核实房屋产权归属及是否存在共有人;2. 协商遗产分配时明确折价款计算标准,避免后续争议;3. 若涉及单位产权划转、历史资料遗失等情况,可要求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继承流程合法合规。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