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拆迁安置房继承,父母去世后多方争,北京房产律师:法院支持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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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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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赵秀兰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强、一女王芳。王强与前妻育有一子王浩,后与林梅再婚,林梅携与前夫所生之女陈悦共同生活。王建国、赵秀兰、王强、林梅、王浩、陈悦长期共同居住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 1 号院,该院落宅基地登记在王建国名下,建筑面积 443.61 平方米。

2015 年,1 号院因机场项目拆迁,依据拆迁政策分为王建国、王强、王浩、陈悦四户进行安置,以确权面积方式取得 778.8 平方米安置房指标,选购 10 套定向安置房(总面积 764.79 平方米)。后出售 2 套房屋,售房款用于剩余 8 套房屋装修,房屋使用现状为:王建国夫妇居住 1 号房屋、王强夫妇居住 2 号房屋、陈悦居住 3 号房屋、王浩居住 4 号房屋,5 号至 8 号房屋对外出租。

2020 年 11 月、2021 年 4 月,王建国、赵秀兰相继去世,未订立书面遗嘱。王浩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1 号、4 号、6 号、8 号房屋权利归其所有,王强、林梅、陈悦、王芳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王强、林梅、陈悦辩称,王浩仅应享有 194.7 平方米拆迁安置指标,其主张的四套房屋面积超出应得份额;王建国、赵秀兰遗产对应的安置房面积仅 74.03 平方米,需先析产再继承,且王强未放弃继承权,不应由王浩独占。

王芳辩称,同意王浩的诉讼请求,同时主张其 2009 年出资建造 1 号院内 7 号房屋,应分得 5 号、7 号房屋,请求法院判令该两套房屋权利归其所有,其他当事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庭审中,各方就 1 号院房屋建造主体、王强签署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及赵秀兰生前录制的财产处分视频效力、安置房指标分割标准存在争议:

房屋建造争议:王浩、王芳主张 1-6 号房由王建国、赵秀兰建造,7 号房由王芳建造;王强、林梅主张 3-5 号房系王强与父母共同建造,林梅以资金补贴形式参与建房;

继承效力争议:王浩提交《遗产分割协议》(王建国去世后,王强、王芳与赵秀兰签署,约定王建国遗产由赵秀兰继承)、赵秀兰财产处分视频(明确财产归王浩,王强、王芳在场见证)、王强 2023 年签署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主张遗产应归其所有;王强、林梅称上述文件系受欺骗签署,赵秀兰录制视频时意识不清,且二人系残疾人无收入来源,请求撤回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指标分割争议:各方对安置房指标应按建房贡献分配还是平均分配存在分歧。

二、裁判结果

1 号房屋、4 号房屋、6 号房屋、8 号房屋的权利由王浩享有,在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王强、林梅、陈悦、王芳协助王浩办理该四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5 号房屋、7 号房屋的权利由王芳享有,在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王强、林梅、陈悦、王浩协助王芳办理该两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2 号房屋的权利由王强、林梅按份共有(王强享有 91.58% 份额,林梅享有 8.42% 份额),在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王浩、陈悦、王芳协助王强、林梅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3 号房屋的权利由林梅、陈悦共同享有,在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王浩、王强、王芳协助林梅、陈悦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2023 年以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涉案村集体土地流转金等收益中属于王建国、赵秀兰的份额由王浩继承。

三、法院说理

(一)安置房指标归属的认定依据

房屋建造主体认定:结合建房时间、户籍情况、证人证言及拆迁档案,1-2 号房、6 号房系王建国、赵秀兰建造;3-5 号房建于王强成年后、与林梅结婚前,认定为李建国、赵秀兰、王强共同建造;7 号房由王芳建造,但王芳已在其他院落享受拆迁安置,其在 1 号院建房行为应视为对父母的帮扶,对应的安置房指标归王建国、赵秀兰享有。

指标分割规则:涉案安置房指标 778.8 平方米,其中 443.61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指标)按建房贡献分配,335.19 平方米(未建房宅基地对应的指标)由 1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王建国、赵秀兰、王强、林梅、陈悦、王浩)平均分配。扣除已出售的 2 套房屋面积后,王建国、赵秀兰各享有 234.53 平方米指标(合计 469.06 平方米,为遗产范围),王强享有 81.74 平方米指标,林梅、陈悦、王浩各享有 35.73 平方米指标。

(二)继承效力的认定标准

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王强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放弃遗产继承声明》,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其提交的残疾证、病历显示,王强有工作单位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林梅的残疾不影响劳动能力,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生活困难且无收入来源” 的反悔情形,故放弃继承声明合法有效。

赵秀兰财产处分意愿的认定:赵秀兰生前录制的视频虽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但结合《遗产分割协议》《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其将财产赠与王浩的真实意愿,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三)房屋分割的裁判逻辑

份额匹配原则:王浩个人享有的 35.73 平方米指标与继承的 469.06 平方米遗产指标合计 504.79 平方米,足以覆盖其主张的四套房屋面积,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贡献补偿原则:王芳建造 7 号房对家庭拆迁利益有实质贡献,其主张 5 号、7 号房屋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应予以支持;

居住现状原则:考虑各方实际居住情况,保留王强夫妇、林梅与陈悦的现有居住权益,判决 2 号房屋由王强、林梅按份共有,3 号房屋由林梅、陈悦共同享有,符合 “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 的分割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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