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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长女王芳、次女王敏、三女王丽、儿子王强。儿子王强于 1986 年 10 月去世,留有一子王浩;次女王敏与李鹏原系夫妻,育有一子李阳,王敏于 2014 年 12 月去世。王建国于 2005 年 6 月去世,李秀英于 2020 年 3 月去世,二人生前未立遗嘱,遗留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院落内北数第一排正房五间(简称一号房屋),该院落土地使用者登记为王建国。
2004 年 12 月 22 日,王建国、李秀英夫妇召集三名女儿,在见证人及代书人的见证下签订《分家单》,明确约定:一号房屋(正房五间)产权归长女王芳所有,由王芳独自承担二位老人的生活、医疗及养老送终义务;次女王敏、三女王丽不享有房屋产权,亦无需承担赡养义务。王建国、李秀英及王芳、王敏、王丽均在《分家单》上签字确认。
后因家庭生活需要,王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被告李鹏、李阳(王敏的配偶及儿子)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王芳已过继给他人,不属于王建国家庭成员,且已继承他人财产,无权参与涉案房屋分家继承。
另查,此前王丽、李鹏、李阳曾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王芳、王浩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号房屋。诉讼中,经三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分家单》中 “王丽” 的签字真伪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签字系王丽本人所写。后三人于 2022 年 6 月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庭审中,李鹏、李阳虽主张一号房屋应有王敏的份额,且王敏遗嘱约定该份额由李阳继承,同时称王芳未对李秀英尽到赡养义务,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一致确认,一号房屋未进行过翻建、改建或扩建。
王丽、王浩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二、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院落内北数第一排正房五间(一号房屋)归原告王芳所有。
三、法院说理
分家单的法律效力
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分家单》系王建国、李秀英夫妇与三名女儿共同签订,明确约定了房屋产权归属及赡养义务分配,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抗辩意见不成立
李鹏、李阳主张王芳已过继给他人、无权继承涉案房屋,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关于 “一号房屋有王敏份额”“王芳未尽赡养义务” 的主张,亦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且与《分家单》明确约定的内容相悖。相反,《分家单》的真实性已经司法鉴定确认,王芳已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依法享有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的归属认定
一号房屋所在院落土地使用者登记为王建国,房屋系王建国、李秀英夫妇的合法财产,二人通过《分家单》对房屋产权作出明确处分,符合我国民间分家习俗及法律规定。现王建国、李秀英均已去世,《分家单》约定的权利义务条件已成就,王芳依据《分家单》主张房屋所有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