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张建国与李秀兰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子:张明、张武、张伟、张涛。其中幼子张涛自幼过继给张建国的兄长,已独立继承相应遗产,与原生家庭无遗产牵连。张建国于 2011 年 12 月去世,李秀兰于 2019 年 2 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遗留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二号房屋一套,系经济适用房。
二号房屋的来源可追溯至张家原有的昌平区回龙观镇某房产。2012 年 10 月,该房产通过甲置业公司置换为现二号房屋,置换过程中产生的面积补差款从补助费用中抵扣。2016 年 11 月,张明、张武、张伟三兄弟就父亲张建国的遗产继承办理公证,均自愿放弃对原置换房产中父亲份额的继承权,该部分份额由母亲李秀兰单独继承。2018 年 3 月,李秀兰取得二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
2022 年 1 月,张明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张武、张伟、张涛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二号房屋及母亲名下存款。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涛未对母亲李秀兰尽主要赡养义务,不享有继承权,二号房屋作为李秀兰的唯一遗产,应由张明、张武、张伟三人平均继承。2023 年 3 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二号房屋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后三人共同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因兄弟间因遗产纠纷感情疏离,张明、张武明确表示无法与张伟共同居住使用二号房屋,为彻底解决矛盾,二人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二号房屋归张明、张武所有,由二人向张伟支付房屋折价款;2. 判令张伟腾退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3. 本案诉讼费由张伟承担。
被告张伟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1. 二号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其 2020 年 12 月花费 5 万元装修房屋后入住至今,装修费及购房时支出的 2 万元应一并结算;2. 三方均无能力按市场价值支付折价款,要求维持按份共有现状;3. 房屋拍卖易导致价值折损,不同意处置;4. 其占有房屋系基于所有权份额,属有权占有,且经兄长们同意,腾退需支付其房屋三分之一折价款,同时物业费、取暖费等支出应予以补偿。庭审中,张伟未能提交装修出资、购房出资的相关证据。
经法院询问,三方一致确认二号房屋现值 300 万元,均同意房屋归张明、张武所有,由二人支付折价款,仅对张伟主张的额外费用存在争议。
二、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北京市昌平区的二号房屋归张明、张武所有,张明、张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张伟房屋折价款 100 万元;
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腾退北京市昌平区的二号房屋,并配合张明、张武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二人名下。
三、法院说理
按份共有人的分割权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无分割禁止约定的,可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张明、张武、张伟对二号房屋的按份共有关系经生效判决确认,各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故张明、张武作为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张伟主张维持现状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分割方式的合意认定
共有物分割可由共有人协商确定方式。三方已一致同意二号房屋归张明、张武所有,由二人支付折价款,且共同确认房屋现值 300 万元,该合意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张明、张武应按张伟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支付折价款 100 万元。
房屋腾退与过户的合理性
二号房屋已判归张明、张武所有,二人作为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张伟继续占有房屋缺乏合法依据,故其腾退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额外费用主张不成立
张伟主张的购房出资 2 万元,已在之前的法定继承纠纷中经法院审理并驳回,且无新证据佐证;装修费 5 万元亦未提交相关支付凭证,无法证实实际支出;物业费、取暖费系其居住使用房屋期间的必要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张伟要求额外结算上述费用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