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父亲去世,母亲诉确认夫妻财产,遗产继承律师:法院支持胜诉!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1-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张桂英与王建国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长子王强、长女王丽、次女王莉。王莉与刘强系夫妻关系。张桂英与王建国原居住于三号房屋,因年事已高爬楼不便,2004 年决定购置一套一层二手房(即涉案一号房屋),总价约 50 万元。

因张桂英年纪超出银行贷款限制,无法办理购房贷款,夫妻二人与女儿王莉、女婿刘强协商后,借用刘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实际购房款由张桂英与王建国全额出资:首付款 16 万元直接支付,剩余 34 万元贷款于 2005 年通过出售二人原有福利房还清。房屋购置后,先登记在刘强名下,2006 年变更登记至王莉名下,房产证原件及购房相关票据一直由张桂英持有,房屋亦由张桂英与王建国共同居住使用。

2011 年 10 月,王建国去世,未留有遗嘱,张桂英继续在一号房屋居住至今。2013 年 6 月,张桂英与三名子女签订《赡养协议》,明确一号房屋系其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王莉名下仅因购房时借用其名义贷款;2016 年 4 月,四人再次签订《书面协议》,重申房屋产权归属,并约定若出售一号房屋,需从售房款中补偿王莉二套房多缴税款,剩余款项用于为张桂英购置新房及养老。

后张桂英主张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遭王莉、刘强拒绝。二人辩称:认可房屋由张桂英夫妻出资还贷,但曾提议过户时张桂英未同意,应视为其放弃产权;张桂英曾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过户给王丽,进一步说明其放弃一号房屋权利;且借用刘强名义贷款导致二人购买二套房时利息增加,张桂英需支付 50 万元经济补偿及全部过户费,否则不同意过户。

为维护权益,张桂英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一号房屋为其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2. 判令王莉、刘强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3. 本案诉讼费由二人承担。庭审中,王强、王丽均证实购房款系父母出资,借名买房属实。

二、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确认一号房屋为张桂英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张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需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存在借名合意、款项出资及还贷情况、房屋占有使用、权利凭证保管等核心要素。本案中:

张桂英夫妻因年龄限制无法贷款,与王莉、刘强达成借名买房合意,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购房首付款、贷款均由张桂英夫妻实际出资偿还,王强、王丽亦佐证该事实;

房屋自购置后一直由张桂英夫妻居住使用,房产证及购房票据由张桂英持有,符合实际权利人的特征;

两份书面协议均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张桂英夫妻,王莉、刘强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

综上,可认定张桂英夫妻与王莉、刘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关系,一号房屋应属张桂英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过户请求的审查

王建国去世后,其对一号房屋享有的份额属于遗产。因王建国未留有遗嘱,根据法定继承规定,该份额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桂英、王强、王丽、王莉共同继承。现一号房屋产权包含其他继承人的合法份额,并非张桂英单独所有,若直接过户至其名下,将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张桂英要求将房屋全部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

王莉、刘强主张张桂英放弃产权,无事实依据。张桂英未同意此前过户提议,不能推定其放弃权利;购买经济适用房后过户给王丽,与一号房屋产权归属无直接关联,亦不构成权利放弃;

关于贷款借用名义造成的利息损失,双方在《书面协议》中已约定出售房屋时给予补偿,现张桂英未主张出售房屋,二人以此为由拒绝过户并要求额外支付 50 万元补偿,于法无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