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李军与李娜系兄妹关系,二人父亲为李伟、母亲为张兰。张兰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去世,李伟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去世。涉案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原为单位房改房,1993 年登记在李伟名下,李军与李娜均认可该房屋系李伟与张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 年 7 月,李军就母亲张兰遗留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办理继承权公证,李伟、李娜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由李军单独继承,后李军依法取得一号房屋产权证书。
2016 年 12 月 9 日,李伟与李娜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李伟将二号房屋无偿赠与李娜,随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李娜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李军得知后,认为二号房屋中属于母亲张兰的遗产份额尚未分割,李伟与李娜在明知其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恶意串通签订赠与合同侵占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诉讼费由李娜承担。
被告李娜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1. 父母生前已对两套房产作出分配,李军分得一号房屋,其分得二号房屋,双方均已按约定取得产权证书,二号房屋系其合法财产;2. 本案实质为继承权纠纷,李军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3. 赠与合同系李伟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恶意串通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庭审中,李娜提交李伟手写笔记(内容模糊且无签名)、邻居视频、情况说明及支出凭证等证据,拟证明父母的房产分配意愿,但李军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双方对二号房屋为李伟与张兰夫妻共同财产、张兰去世后遗产未分割等事实无异议。
二、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确认李伟与李娜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三、法院说理
法律适用规则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李伟与李娜签订《赠与合同》的行为发生于 2016 年,故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
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属无效。认定 “恶意串通” 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通谋行为。
二号房屋系李伟与张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兰去世后,其遗产份额未进行分割。根据继承法规定,该份额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李伟、李军、李娜各继承三分之一(即整体房屋的六分之一),李军对二号房屋依法享有部分产权。
李伟与李娜曾就一号房屋办理继承权公证,明确知晓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规则,理应知道二号房屋中存在属于李军的遗产份额。在此情况下,二人未经李军同意,签订赠与合同将二号房屋全部赠与李娜,主观上具有损害李军合法权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谋行为。
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
李娜主张父母生前已分配房产,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该分配意愿,其提交的手写笔记内容模糊且无签名,邻居证言及支出凭证亦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故该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系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并非单纯的继承权纠纷,不适用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李军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