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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张桂兰与王建国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二女:长子王强、次子王磊、女儿张敏。2011 年 5 月,王建国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二号房屋一套。2012 年 6 月,张桂兰与三名子女共同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王强、王磊、张敏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由张桂兰单独继承。此后,张桂兰依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二号房屋正式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2022 年 2 月,张敏因希望获得二号房屋所有权与张桂兰产生争执,双方发生冲突后,张桂兰被迫搬出房屋。同年 2 月 25 日,张桂兰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张敏,庭审中张敏承诺七日内搬出个人物品、不再妨碍母亲居住,张桂兰遂申请撤诉。然而撤诉后,张敏未履行承诺,反而用胶水封堵二号房屋锁芯,导致张桂兰无法正常入户。张桂兰更换门锁后,张敏又用钉子砸毁锁芯,张桂兰无奈更换了整套防盗门。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桂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张敏赔偿防盗门及门锁损失 1575 元;2. 判令张敏立即将私人物品从二号房屋搬出;3. 本案诉讼费由张敏承担。
被告张敏辩称:1. 其从未妨害张桂兰对房屋的使用,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2 月期间,是应张桂兰要求前来照顾母亲生活才居住在二号房屋;2. 原防盗门并未损坏,张桂兰更换防盗门是为了作废其手中的钥匙,侵犯了其知情权;3. 二号房屋原系父母共有财产,自房屋分配后其便持有钥匙,多年来从未主张所有权,仅因其他兄弟提议分割房产才引发矛盾;4. 承认用胶水封堵锁芯,但拒绝赔偿损失,且其部分个人物品仍在房屋内,不同意搬出。
庭审中,张桂兰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佐证损失:更换门锁花费 200 元,更换防盗门花费 1175 元。张敏认可房屋内有其个人物品,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搬出。
二、裁判结果
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个人物品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搬出,搬出地点由其自行解决;
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桂兰赔偿门锁损失 200 元。
三、法院说理
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张桂兰通过法定继承取得二号房屋所有权,并已完成产权登记,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张敏在房屋产权明确归属于张桂兰的情况下,未经允许在房屋内留存个人物品,且以封堵锁芯等方式阻碍张桂兰行使物权,已构成对他人合法物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故张桂兰要求张敏搬出个人物品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
张敏承认用胶水封堵锁芯,该行为直接导致张桂兰无法正常使用门锁,产生的更换门锁损失 200 元有发票为证,属于合理必要损失,张敏应予以赔偿。关于张桂兰主张的防盗门更换损失 1175 元,法院认为,门锁损坏后,张桂兰仅需更换锁芯或门锁即可恢复使用,更换整套防盗门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补救范围,故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
张敏以房屋原系父母共有财产、其持有钥匙多年为由主张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房屋产权已通过公证继承及过户登记明确归张桂兰单独所有,张敏不再享有任何物权相关权利,其持有钥匙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的合法处分行为。同时,张敏关于 “照顾母亲居住” 的抗辩,不能成为其长期占用他人房屋、侵害他人物权的合法理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