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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周建国与赵淑兰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周慧、次子周明、三子周海涛。二人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最初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后转为商品房。周建国于 1993 年去世,赵淑兰于 2019 年去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三子周海涛于 2020 年去世,无配偶及子女。
因周明涉及多起债务纠纷,一号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成交价为 6071940 元。2023 年 11 月,大兴法院作出《案款分配方案》,将扣除执行费、周明五年唯一住房租金后的剩余款项,分配给债权人王浩、陈峰、李娜三人。
债权人陈峰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陈峰主张,一号房屋系周建国夫妻遗产,应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周海涛的遗产份额应优先清偿其债权,且其已向丰台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拍卖款三分之一归周海涛遗产所有。大兴法院在房屋权属及继承份额未查明的情况下作出分配方案,程序违法,故诉请撤销该方案并重新制作。
被告王浩、李娜辩称,分配方案合法有效,同意按原方案分配;被告周明未到庭,书面答辩称一号房屋是其唯一住房,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应保障其居住和生活权益,且此前相关执行异议均被驳回,不同意撤销原方案。
庭审中查明,丰台法院已作出生效代位析产判决:一号房屋拍卖款中 745670.63 元归周慧所有,4474023.74 元属于周海涛遗产(由周明继承),852245.63 元归周明所有,明确了房屋拍卖款的实际权属份额。
二、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撤销本院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作出的《案款分配方案》,责令重新制作案款分配方案。
三、法院说理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合法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时,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且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陈峰收到原分配方案后提出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及时起诉,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受理。
原分配方案的违法性认定
原分配方案作出时,未考虑一号房屋的遗产继承属性及实际权属份额。而丰台法院生效代位析产判决已明确,拍卖款中 745670.63 元归案外人周慧所有,周明的责任财产范围因此发生变更,原方案未扣除该部分款项,直接将全部拍卖款作为周明的责任财产进行分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重新制作分配方案的必要性
执行分配方案的制作应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为前提。现一号房屋拍卖款的权属及份额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原方案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按原方案执行,将损害案外人周慧的合法权益,亦不符合公平分配原则。因此,原分配方案应予撤销,需依据生效判决重新确定周明的责任财产范围后,制作新的分配方案。
综上,法院基于执行分配的法定规则、生效判决确认的房屋权属事实,作出撤销原方案并重新制作的判决,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诉权,又保障了财产权属的合法性与分配的公平性,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