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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王敏、一子王强。王强与陈丽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王浩。2011 年,王建国去世;2019 年,李秀英去世,二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父母均早于二人离世。
二人遗留的一号院落(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系宅基地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李秀英名下。上世纪八十年代,王建国夫妇在院内建有北房四间;2004 年,王建国退休后回院居住,与王敏、王强共同出资新建南房、东西厢房及门过道;2016 年,王强与陈丽协商翻建房屋,王敏未出资,二人遂将院内原有房屋全部拆除,出资翻建为四层楼房(一、二层装修完毕,三、四层为主体框架)。
2023 年,一号院落纳入棚户区改造腾退范围,王强作为被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获得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款共计 411 万余元,同时享有 160 平方米安置房认购面积(含每宗宅基地专属 40 平方米认购面积)。王敏认为自己对院落房屋有出资贡献,且享有继承权,诉至法院请求:1. 分得腾退补偿及奖励款 204 万余元;2. 确认分得宅基地专属购房面积 20 平方米。
王强、陈丽、王浩辩称,2016 年翻建房屋时王敏未出资,原有老房已全部拆除,拆迁利益与王敏无关;且母亲晚年主要由自己照料,同意调解分给部分区位补偿款,但不同意王敏的全部诉求。
二、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被告王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敏一号院落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款共计 1193732 元;
驳回原告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房屋产权与遗产份额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院落原有北房四间系王建国、李秀英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产范围;2004 年新建厢房时,王敏、王强的出资行为应视为对父母的无偿帮扶,不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新建房屋仍属王建国、李秀英夫妻共同财产。
2016 年王强、陈丽翻建房屋时,李秀英尚在世,且双方曾协商共同出资,王敏未出资不构成擅自翻建,结合原有房屋建设成本、翻建出资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王建国、李秀英对翻建后楼房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王强、陈丽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二被继承人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王敏、王强均等继承。
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依据
一号院落腾退补偿款包含多项费用,法院按性质区分分配: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节约装修补助、合理利用宅基地补助、节约资源奖,均与宅基地面积直接相关,结合遗产份额及腾退政策,酌情支持王敏相应份额;
临时安置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安置面积补助,系针对被腾退安置人员(王强、陈丽、王浩)的补助或奖励,并非遗产,王敏不享有分配权。
购房面积诉求的驳回理由
宅基地专属 40 平方米安置房认购面积,并非王建国、李秀英的遗产,且腾退政策明确购房资格仅限被腾退安置人员,王敏并非安置人口,其主张分得 20 平方米认购面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基于房屋建设事实、遗产继承规则及腾退政策,依法认定王敏应享有的拆迁补偿份额,既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又尊重了房屋翻建出资人的权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