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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林建国与张桂兰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二女:长子林强、次子林伟、长女林芳、次女林梅。1996 年,林建国去世;2011 年,林强去世;2020 年,张桂兰去世;2022 年,林伟去世(终身未婚未育)。
二人遗留的一号院落(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内有北房五间,系 1987 年翻建所得。林强的妻子梁秀琴、儿子林浩、女儿林悦作为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一号院落房屋由林建国、张桂兰夫妻建造,自己一家曾出资出力,且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请求依法继承房屋份额。
被告林芳、林梅辩称,一号院落房屋由林建国、张桂兰与林伟共同建造,林伟生前与林梅达成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由林梅负责其养老送终,房屋应归林梅所有;且梁秀琴一家在林强去世后与张桂兰断绝关系,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庭审中,林芳表示若自己有继承份额,全部赠与林梅。
原告提交村委会证明、残疾人证相关材料,主张林伟存在智力残疾,无建房能力;被告提交另一份村委会证明,主张房屋产权归林伟所有,同时提交医疗票据、护工协议等,佐证对林伟尽了扶养义务。双方均认可一号院落无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合法建筑审批手续。
二、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院落内北房东数第四间、第五间由原告梁秀琴、林浩、林悦居住使用;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院落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及第三间由被告林梅居住使用。
三、法院说理
房屋建造主体与份额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财产。本案中,原告主张林伟因智力残疾无建房能力,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该事实。结合房屋建造时各方居住情况及陈述,法院认定一号院落北房五间由林建国、张桂兰、林伟共同建造,三人各享有相应份额。原告主张林强对建房有出资,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且林强另有宅基地,其帮扶行为不能直接取得房屋份额。
继承规则的适用
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被告主张林伟与林梅存在口头遗赠扶养协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协议成立,故不予认定;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原告主张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故对双方该部分主张均不予采信。
林强先于林建国、张桂兰去世,其子女林浩、林悦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林芳自愿将其可能享有的份额赠与林梅,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尊重。结合亲属关系、房屋实际情况,为方便生活、公平合理,法院对房屋使用权作出相应分割。
房屋性质与处理边界
因一号院落房屋未取得合法建筑审批手续,法院仅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认定,亦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房屋合法性的后续处理。
综上,法院基于房屋建造事实、法定继承规则及公平原则,作出上述使用权分割判决,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与生活常理。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