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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陈志强与王秀莲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长子陈军、次子陈锋。1999 年,陈军因病去世;2011 年,王秀莲去世;2021 年,陈志强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父母均早于二人离世。
二人遗留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陈志强名下。陈锋作为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自己长期照料陈志强与王秀莲的日常生活、看病就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求对一号房屋予以多分并确认归自己所有。
被告陈瑶(陈军之女)辩称,自己与母亲刘敏均对被继承人履行了照料义务,不同意陈锋多分诉求,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一号房屋,同时提出一号房屋自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出租产生的租金 17 万元应作为遗产一并处理。被告刘敏(陈军之妻)同意陈瑶的意见,称自己常年看望、照料被继承人,若有继承份额则全部赠与陈瑶,若无法定继承权,其照料行为应作为陈瑶多分遗产的依据。
庭审中,陈锋提交家政服务合同、住院陪护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佐证其数十年如一日照顾被继承人的事实;陈瑶与刘敏认可陈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辩称二人也通过日常探望、送食品等方式履行了照料责任。各方协商一致:一号房屋估值 680 万元,归陈锋所有,由陈锋向陈瑶支付折价款,陈瑶与刘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登记在被继承人陈志强名下的一号房屋(北京市)由原告陈锋继承,归陈锋所有;
原告陈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陈瑶房屋折价款 227 万元;
被告陈瑶、刘敏于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七日内,配合原告陈锋办理一号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
原告陈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陈瑶房屋租金 5.7 万元。
三、法院说理
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志强与王秀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长子陈军、次子陈锋。因陈军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女儿陈瑶作为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继承陈军应得的遗产份额。
赡养义务认定与份额分配
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各方均认可陈锋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就医陪护等承担了主要照料责任,且有充分证据佐证,故应认定陈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结合案情,确定陈锋享有一号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对应估值 680 万元),陈瑶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对应折价款 227 万元。
被告刘敏虽对被继承人有日常探望和照护,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但其照料行为应予以肯定,且其明确表示将可能享有的份额赠与陈瑶,法院在确定陈瑶的继承份额时已一并考量。
房屋归属与租金处理
各方已协商一致同意一号房屋归陈锋所有,由陈锋支付折价款,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尊重。一号房屋出租产生的 17 万元租金属于遗产孳息,按相同继承比例分配,陈瑶应得 5.7 万元。
综上,法院基于法定继承规则、当事人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及协商意愿,作出上述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情理,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