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屋继承纠纷,部分子女尽孝充分,北京房产律师:法院判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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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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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陈德山与李秀兰夫妇相伴一生,育有五子:长子陈军、次子陈明、三子陈刚、四子陈峰、五子陈涛。老两口均为甲公司退休职工,2007 年,陈德山与甲公司签订两份《公房买卖协议》,预付房款后购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48.98㎡)和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44.76㎡),2008 年两套房屋均登记在陈德山名下。

2007 年 12 月,李秀兰去世;2020 年 6 月,长子陈军先于陈德山离世,陈军的妻子崔敏、女儿陈瑶(代位继承人)成为潜在继承人;2022 年 11 月,陈德山去世,老两口生前未留遗嘱。

两位老人在世时,一号房屋由陈峰居住使用,二号房屋由陈涛居住使用,兄弟二人与父母共同生活四十余年。陈德山晚年身患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多种疾病,2017 年后每月需多次前往社区医院就诊,生活起居主要由陈峰、陈涛及其家人照料 —— 陈峰妻子常年为老人喂饭、护理,陈涛负责采购药品、处理日常琐事,社区居委会及邻居均能佐证二人的赡养事实。

陈明、陈刚(四原告中的二人)及崔敏、陈瑶认为,两套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主张房屋所有权归陈明所有,由陈明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但陈峰、陈涛(二被告)明确反对,提出三点核心意见:一是 1999 年家庭曾签订《协议书》,明确两套房屋的居住安排,应按协议确认归属;二是二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陈明、陈刚长期在外地生活,仅节假日探望,崔敏、陈瑶因居住西安,客观上赡养较少,应多分遗产;三是陈明在陈德山去世后擅自将其银行存款转入自身账户,存在不当行为,不应均分房产。

各方就分割方案协商无果,陈明、陈刚、崔敏、陈瑶作为四原告将陈峰、陈涛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两套房屋。庭审中,各方一致同意按 3.3 万元 /㎡标准计算房屋市场价值,陈峰主张一号房屋所有权,陈涛主张二号房屋所有权,四原告均同意接受折价补偿款。

二、裁判结果

登记于被继承人陈德山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陈峰继承;

登记于被继承人陈德山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被告陈涛继承;

河北省某市宅基地使用证列明的陈德山名下三号房屋(宅基地上房屋),由原告陈明、陈刚、陈瑶、崔敏与被告陈峰、陈涛按份继承:陈明、陈刚、陈峰、陈涛各占 1/5 份额,陈瑶占 3/20 份额,崔敏占 1/20 份额;

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明、陈刚各 242000 元,支付原告陈瑶 113000 元,支付原告崔敏 48000 元;

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明、陈刚各 221000 元,支付原告陈瑶 103000 元,支付原告崔敏 44000 元;

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继承规则与遗产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案涉一号、二号房屋系陈德山与李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1/2 份额;李秀兰、陈德山相继去世后,房屋全部转化为遗产。陈军先于陈德山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其女儿陈瑶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参与分割。

1999 年《协议书》仅对房屋居住使用作出安排,签订时间早于房屋产权登记,未明确产权归属,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故不能作为产权分割依据,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份额的多分与少分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本案中:

陈峰、陈涛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提供日常照料、医疗陪护等主要赡养义务,有社区证明、邻居证言、就诊记录等充分证据佐证,且陈德山晚年重病需专人护理,二人的扶养贡献显著大于其他继承人,应适当多分;

陈明、陈刚虽履行部分赡养义务(如住院联系、操办葬礼),但未与老人共同生活,扶养频次和强度不及二被告,应按普通份额分配;

崔敏、陈瑶因居住异地,客观上难以频繁照料,扶养义务履行较少,应适当少分,其中陈瑶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份额不超过其父亲陈军应得份额。

房产分割方式的合理性考量

两套房屋均由二被告实际居住使用多年,且二被告主张所有权并具备支付折价款能力,从 “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 原则出发,判令房屋归二被告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既保障了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又维持了房屋使用的连续性。

结合各方协商的 3.3 万元 /㎡单价、房屋面积差异及赡养贡献,酌定一号房屋(面积较大)归陈峰所有,二号房屋归陈涛所有,折价款金额根据继承份额比例核算,符合公平原则。宅基地上房屋因各方均主张按份继承,故按上述多分少分规则确定份额。

综上,法院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及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作出上述判决,既尊重了法律规定,又体现了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的继承原则,兼顾了各方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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