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主张分共有房屋单间,缺乏分割条件,房地产律师:法院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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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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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周建国与刘桂兰曾是一对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周明(本案原告)、次子周强(本案被告一)、三女周敏、四子周伟。后来,周建国与刘桂兰协议离婚,刘桂兰此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1987 年,周建国去世;1995 年 8 月,刘桂兰去世,其名下的 “某胡同 ” 三号房屋(共 9 间,建筑面积 106.1 平方米)未进行遗产分割,该房屋当时登记在刘桂兰、周强、周伟三人名下,为平均共有。

周伟于 2015 年 6 月去世,生前与妻子赵敏(无亲生子女)结婚,继女赵雅自幼与二人共同生活。周敏与丈夫陈丽育有三个子女:陈明(被告三)、陈芳(被告四)、陈宇(被告五),陈丽于 2011 年去世,周敏于 2023 年 10 月去世。

2015 年,周明与周敏曾起诉周强、赵雅,要求分割三号房屋。2017 年 6 月,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确认三号房屋由周明、周强、赵雅、周敏按份共有:周明与周敏各占 1/12 份额,周强与赵雅各占 5/12 份额,该判决于 2017 年 7 月生效。

2024 年,周明再次诉至法院,提出明确诉求:要求确认三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归自己所有,若需支付折价款,愿意依法支付。然而,周强、赵雅、陈明、陈芳、陈宇(五被告)均明确反对。他们提出,三号院北房是五间一体的瓦房(总面积 68.6 平方米,单间约 13.72 平方米),内部是大通堂结构,无实体物理分隔,无法单独分割一间归一人所有,且分割可能涉及债务问题(周伟生前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同时,评估费用高昂,五被告不同意承担。周明则反驳,北房仅西数第二、三间相通,其余三间均为独立分隔,具备分割条件。

另查明,周敏去世后,其名下 1/12 的房屋份额继承存在争议:陈芳、陈宇主张周敏留有遗嘱,份额归二人所有,但陈明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权,三方就该份额的归属尚未达成一致,也未通过诉讼解决。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实物分割的前提条件未满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按份共有人请求实物分割共有不动产的,需满足 “可分割且不损害其价值” 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对北房是否存在实体物理分隔存在争议,被告提交的房产平面图(复印件)显示房屋为大通堂结构,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北房西数第一间具备独立分割的物理基础;且房屋因周伟生前债务被查封,分割可能涉及案外债权人权益,进一步增加了实物分割的可行性障碍。

继承争议未决导致分割基础缺失

周敏名下的 1/12 房屋份额是三号房屋按份共有关系的组成部分,现陈明、陈芳、陈宇就该份额的继承尚未达成一致,也未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归属。若此时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必然涉及折价款的支付与分配,但周敏份额的继承人尚未明确,导致折价款的分配对象、比例无法确定,分割行为缺乏合法基础。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周明主张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需举证证明分割具备可行性(物理条件、法律条件)。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被告关于 “房屋无实体分隔” 的主张,也未证明周敏份额的继承争议已解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因涉案房屋的物理分割条件存疑,且部分共有份额的继承争议尚未解决,导致实物分割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周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可待继承争议解决、分割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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