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解析:遗产房产分割 养子女放弃继承后反悔 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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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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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告张昊与被告张玥系兄妹关系(张玥为养女),二人父亲为张建国、母亲为被告刘慧。张昊的爷爷张老根于 1994 年 12 月 1 日去世,奶奶赵兰于 1991 年 12 月 3 日去世;父亲张建国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在北京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

张建国与刘慧婚后共有一处核心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2001 年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现由刘慧居住使用,各方均确认该房屋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张昊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 依法分割一号房屋(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自己应继承的房屋份额,将该份额赠与母亲刘慧);2. 本案诉讼费依法负担。

被告刘慧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对一号房屋中张建国所占份额的遗产,不放弃继承权,同意张昊将其继承份额赠与自己。

被告张玥辩称:不同意张昊的诉讼请求,主张对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并确认份额,反对张昊将份额赠与刘慧。庭审中,张昊提交张玥于 2023 年 3 月 7 日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内容载明 “一号房屋为张建国与刘慧夫妻共同财产,本人作为张建国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其生前遗愿,慎重决定放弃对该房屋遗产的继承”。张玥认可声明系本人签字,但主张签订背景为 “当时约定一号房屋归母亲刘慧自住”,后发现刘慧拟将房屋过户给张昊并出售,担心母亲无固定住所,故要求撤销放弃声明,坚持按法定继承主张房屋份额。经法院询问,刘慧明确表示 “一号房屋仅用于自住,无过户或出售计划”。

另查明:张玥系张建国与刘慧于 1995 年收养,长期共同生活,已形成合法收养关系。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刘慧所有。

三、法院说理

继承人范围与继承方式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张建国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名下一号房屋的相关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刘慧、婚生子张昊、养女张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张建国的父母(张老根、赵兰)均先于其去世,故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玥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本案中,张玥于 2023 年 3 月 7 日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且认可声明系本人真实签字,该放弃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主张 “因担心母亲出售房屋而反悔”,但刘慧已明确表示 “房屋仅自住,无过户或出售计划”,且张玥未提交证据证明签署声明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故法院对其反悔主张不予承认,张玥无权再主张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

一号房屋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刘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房屋 50% 份额为刘慧的个人财产,剩余 50% 份额为张建国的遗产。

对该 50% 遗产份额,继承人张昊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并赠与刘慧”,刘慧自愿接受赠与;继承人张玥因放弃继承声明有效,无权参与分割;故一号房屋的全部份额归刘慧所有,符合各方真实意愿及法律规定。

程序事项说明

被告刘慧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及证据依法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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