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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李建国(2021 年 9 月 18 日去世)与王秀兰(本案原告)系夫妻,育有三女:长女李娜(本案被告)、次女李婷(本案被告)、三女李敏(本案被告);李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书面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核心遗产:位于某地的一号房屋,系李建国与王秀兰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李建国名下,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价值 240 万元。
(二)诉讼请求与核心争议
原告诉求(王秀兰)
① 判决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② 由自己向李娜、李婷、李敏各支付房屋折价款 30 万元;
事实理由: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享有的 50% 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与三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意见
李娜(长女):不同意原告诉求,同意房屋归王秀兰,但要求折价款 120 万元。理由:① 生前与李建国、王秀兰共同生活,李建国及王秀兰曾口头承诺房屋归自己;② 王秀兰 2023 年 10 月出具两份声明,分别约定将其继承份额赠与自己、补偿自己 60 万元,加上自己法定继承的 30 万元,合计应得 120 万元;③ 提交与李婷的录音,证明李婷曾同意放弃房屋。
李婷(次女)、李敏(三女):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认可房屋归王秀兰,各要求支付折价款 30 万元,主张自己已尽赡养义务。
(三)关键事实
房屋权属:双方均确认一号房屋为李建国与王秀兰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 120 万元(50% 份额)为遗产。
声明内容:
① 2023 年 10 月 25 日《声明》(原文核心内容):“本人王秀兰,系李建国(已故)之妻。关于位于某地的一号房屋(原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现就该房屋的继承与赠与事宜声明如下:一、李建国去世后,其对该房屋享有的 50% 份额,本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二、本人自愿将上述应继承的份额全部赠与长女李娜,仅归李娜一人所有,与其他继承人无关;三、此赠与附义务:李娜需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负责本人的养老送终事宜(包括日常照料、医疗陪护、丧葬安排等),若李娜未履行该义务,本人有权撤回本赠与。声明人:王秀兰;日期:2023 年 10 月 25 日。”
② 2023 年 10 月 30 日《补偿声明》(原文核心内容):“本人王秀兰,就一号房屋的处置事宜,补充声明如下:一、此前本人与李娜约定,待李娜为李建国养老送终后,将一号房屋中本人与李建国的份额均过户给李娜(各占一半),现因李婷、李敏拒不放弃继承,导致过户约定无法履行;二、为补偿李娜此前对李建国的照料及因无法过户产生的损失,本人自愿向李娜支付补偿款 60 万元,该款项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三、本补偿款的支付仍附义务:李娜需继续履行对本人的养老送终义务,若未履行,本人有权拒绝支付补偿款。补偿人:王秀兰;日期:2023 年 10 月 30 日。”
王秀兰认可两份声明的真实性,但主张:李娜未履行养老义务(双方 2024 年多次发生矛盾,李娜存在辱骂、砸毁家中物品行为,2024 年 6 月 6 日因肢体冲突报警,警方出警记录可佐证),故依据《民法典》规定撤回赠与及补偿承诺。
赡养情况:各方均认可李建国 2021 年 1-4 月住院期间,李娜尽了更多照顾义务(如陪护、办理手续);李婷提交滴滴行程单、护理记录等,证明其多次往返医院探望、协助照料;李敏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参与家庭事务协商;一号房屋相关的丧葬费用、李建国医疗自费部分均由王秀兰支出。
放弃继承:李娜主张李婷、李敏曾于 2022 年口头表示 “放弃房屋继承”,但二人当庭否认,且未提交书面放弃声明,明确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份额。
二、裁判结果
位于某地的一号房屋由原告王秀兰继承所有;
原告王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娜房屋折价款 45 万元,支付被告李婷、李敏各房屋折价款 30 万元;
驳回原告王秀兰、被告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遗产范围与继承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一号房屋为李建国与王秀兰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享有的 50% 份额(对应价值 120 万元)为其遗产。因李建国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秀兰、李娜、李婷、李敏,四人原则上享有均等继承权(每人法定继承份额为 30 万元)。
李娜主张 120 万元折价款的驳回理由
① 口头承诺:李娜主张 “李建国及王秀兰曾口头承诺房屋归自己”,但未提交录音、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佐证,不符合 “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的法定要求,本院不予采信;
② 声明效力:两份声明均属 “附义务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未履行附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现王秀兰已举证证明李娜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辱骂、肢体冲突),且未按声明约定履行养老义务,故王秀兰撤回赠与及补偿承诺的主张合法有效,李娜不能依据声明主张额外权益;
③ 口头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李婷、李敏未提交书面放弃声明,当庭明确要求继承,故对李娜主张的 “二人已放弃继承” 不予采信。
折价款比例的酌情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各方均认可李建国住院期间李娜尽了更多照料义务,故在其法定继承 30 万元的基础上,酌情多分得 15 万元(合计 45 万元);李婷、李敏虽尽了赡养义务,但未举证证明 “超出一般扶养程度”,故按法定份额各分得 30 万元,符合公平原则。
其他争议处理
王秀兰主张 “在折价款中抵扣对李娜的 45 万元债权”,因本案为继承纠纷,债权债务关系与遗产分割属不同法律关系,且李娜对债权性质(主张为 “投资款” 而非借款)不予认可,故本案不予处理,王秀兰可另案提起债权纠纷诉讼。
综上,法院结合法定继承规则、赠与撤销条件及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作出上述判决,兼顾各方权益与家庭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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