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 “共同出资” 无银行记录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借名举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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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亲属关系

原告:张秀兰(主张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003 年与王建国再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子女已成年,无共同子女);

被告:王磊(一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系王丽与王强之子);

第三人:王丽(王建国之女,王强妻子,王磊母亲)、王强(王丽丈夫,王磊父亲);

关键人物:王建国(2018 年 6 月 18 日去世,张秀兰丈夫,王丽父亲)。

(二)诉讼请求与核心争议

原告诉求(张秀兰)

① 确认其与王建国(已故)、王磊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成立借名买房关系;

② 判令王磊协助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③ 本案诉讼费由王磊承担。

事实理由:2005 年购买一号房屋时,因自身原因借用王磊名义,购房款由其与王建国共同支付;房屋交付后由二人装修并长期居住,物业费、供暖费均由其交纳;王建国 2011 年 12 月书写的《遗嘱》中明确 “一号房屋以王磊名义购买”,可佐证借名事实;现王磊要求其腾退房屋,故诉请确认借名关系并过户。

被告及第三人答辩(王磊、王丽、王强)

① 否认借名买房关系:一号房屋系王磊个人财产,2005 年由王强(王磊父亲)代为办理购房手续,全部购房款、契税、中介费均由王强支付,与张秀兰、王建国无关;

② 张秀兰无证据证明借名合意: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张秀兰主张的 “购房款由其与王建国支付” 无银行转账记录佐证;

③ 张秀兰居住房屋系亲属间临时安排:因王建国与王丽系父女,故允许张秀兰、王建国暂住,张秀兰交纳物业费、供暖费是其居住期间的应尽义务,不能证明借名事实;

④ 王建国《遗嘱》不能证明借名:遗嘱仅提及 “以王磊名义购买”,未明确借名主体及出资情况,且房屋实际由王强出资,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

(三)关键事实

房屋登记与购房过程:

一号房屋 2007 年 6 月登记在王磊名下;2005 年 5 月,王强作为王磊委托代理人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 年 5 月至 9 月,王强通过银行转账(向甲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转账)、现金支取等方式支付全部房款,持有购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其中部分款项支付给案外房主李娜(因房屋曾网签至李娜名下,需结清此前交易款项)。

张秀兰的举证与争议:

① 提交物业费、供暖费账单,主张自己长期居住并承担费用,被告认可账单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

② 提交王建国 2011 年《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以王磊名义购买”,被告认可遗嘱真实性,但主张系王建国对房屋来源的误解,不能证明借名及出资事实;

③ 主张购房款系王建国转账给王强,后以售房款偿还,但法院调取王建国 2005-2007 年银行明细,无大额转账给王强的记录,该主张无证据支持。

居住情况:

一号房屋交付后,主要由张秀兰、王建国居住;王磊成年后因上学、工作未长期居住;王建国 2018 年去世后,张秀兰继续居住至今,期间未与王磊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直至王磊要求腾退引发诉讼。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秀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要件: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借名买房关系需同时满足 “存在借名合意”“实际出资”“实际使用” 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且应由主张借名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张秀兰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借名关系:

① 无借名合意证据: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王建国《遗嘱》仅提及 “以王磊名义购买”,未明确借名主体(张秀兰与王建国)及出资约定,无法证明双方就借名达成一致;

② 无实际出资证据:张秀兰主张 “与王建国共同支付购房款”,但未提交银行转账、现金收据等出资凭证,法院调取的王建国银行明细亦无相关大额支出记录;相反,王强提交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原件,可完整证明其代为支付全部房款的事实,证据链完整;

③ 实际居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基于双方亲属关系(王建国与王丽系父女),张秀兰、王建国居住房屋属临时安排,其交纳物业费、供暖费是居住期间的基本义务,不能单独作为借名买房的认定依据。

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原则,一号房屋登记在王磊名下,王强提交的证据可佐证王磊系实际权利人;张秀兰无充分证据推翻物权登记的效力,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张秀兰未能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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