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产房售房款被次子独占,扣除合理费用后仍拒分,其他子女起诉,房地产律师:法院判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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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李建国(2009 年 4 月 9 日去世)与赵桂兰(2022 年 8 月 16 日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二女:长女李娟(本案被告)、长子李阳(本案原告)、次子李伟(本案被告);

其他关联人:李明(李娟之子,曾居住一号房屋,获房屋补偿款)。

(二)诉讼请求与核心争议

原告诉求(李阳)

① 判令李伟返还应继承的一号房屋售房款 2366666 元。

被告答辩意见

李伟(次子):① 一号房屋系赵桂兰生前出售,售房款已由赵桂兰赠与自己,不属于遗产;② 李阳有扶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配遗产;③ 赵桂兰由自己赡养、丧葬事宜由自己操办,李阳无权分得相关款项。

李娟(长女):① 赵桂兰 2010 年曾立遗嘱载明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2013-2016 年赵桂兰随自己共同生活;② 2017 年李伟接走赵桂兰后补办房产证并卖房,曾协商每家出资 10 万元作为赵桂兰赡养费,后李伟拒绝其他子女参与,且已知李明因居住一号房屋获 7.5 万元补偿。

关键事实(房屋背景)

一号房屋系李建国与赵桂兰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时使用二人工龄,李阳主张曾出资 2 万元(未举证)。

2009 年李建国去世后,李阳、李娟、李伟均公证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权,房屋归赵桂兰单独所有,2016 年 11 月完成产权登记。

2017 年 6 月,赵桂兰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以 710 万元出售一号房屋(李伟收取 3 万元,赵桂兰账户收 707 万元);同年 8 月,赵桂兰向李伟转账 6900478.13 元,李伟向李明转账 224 万元(含房屋补偿款)。

李伟提交赵桂兰 2016 年、2017 年签字的书面材料,主张赵桂兰将财产赠与自己,但材料未明确赠与金额;李阳对材料真实性不认可。

李伟曾向李明发送《售房分款细则》,载明 “售房款 710 万元,扣减赵桂兰抚养费 30 万元、李明补贴 7.5 万元后,剩余 672.5 万元由三人均分(每人约 224.16 万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阳一号房屋售房款 2241667 元;

三、法院说理

一号房屋售房款的遗产属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虽由赵桂兰生前出售,但售房款系其个人合法财产,赵桂兰去世后应作为遗产分割。李伟主张 “售房款已赠与自己”,但未提交明确载明赠与金额的有效证据,且其发送的《售房分款细则》已确认 “剩余房款由三人均分”,故对 “赠与” 主张不予支持。

售房款的分割比例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需扣除被继承人生前合理支出及已处分款项:

一号房屋总售房款 710 万元,扣除赵桂兰生前支付李明的房屋补偿款 7.5 万元、约定的赵桂兰抚养费 30 万元,剩余 672.5 万元为可继承遗产。

李阳、李娟、李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分剩余款项(每人约 224.16 万元),李娟已通过李明获得对应份额且无异议,故李伟需向李阳返还 2241667 元。

其他争议处理

李阳主张购房时出资 2 万元,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李伟主张李阳未尽赡养义务,未提交充分证据,且《售房分款细则》已体现均分意愿,故不影响售房款的均等分割。

综上,法院结合房屋权属、被继承人处分意愿及继承人协商情况,对一号房屋售房款作出上述分割判决,兼顾遗产合法性与继承人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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