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拆迁法定安置人口,诉亲属确认房屋居住权,遗产继承律师: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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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与亲属关系:

原告:张磊(曾用名张耀),已故张伟之子(张伟系张建国、刘桂兰次子,2020 年去世);

被告:张婷(张建国、刘桂兰四女)、张敏(张建国、刘桂兰长女,已故张雪之夫)、张丽(张建国、刘桂兰次女)、李娜(张建国、刘桂兰已故长女张敏之女)、张颖(张建国、刘桂兰已故五女张雪之女)、张阳(张建国、刘桂兰已故五女张雪之夫);

关键人物:张建国(2023 年去世,原拆迁房屋产权人)、刘桂兰(张建国配偶,2003 年去世),二人共育七名子女,其中张敏、张雪、张伟已去世。

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张磊诉求:①判令确认自己对北京市某区 1 号房屋(以下简称 “1 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利。

事实理由:1994 年 4 月,张建国名下原某号房屋拆迁,张建国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明确拆迁应安置人口为 3 人,即张建国、刘桂兰与自己(时年 13 岁)。1 号房屋系此次拆迁的安置房屋,现登记在张建国名下,自己作为法定安置对象,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利,故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与关键争议:

被告张婷、张敏答辩: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需以书面形式设立且经登记生效;张建国生前未就 1 号房屋为任何人设立居住权,现该房屋已作为张建国遗产在另案遗嘱继承纠纷中处理,故张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被告张丽、李娜书面答辩: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张颖书面答辩:同意原告诉求;被告张阳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关键事实:①1 号房屋系 1994 年拆迁安置所得,登记在张建国名下,拆迁协议及档案明确安置人口为张建国、刘桂兰、张磊;②张婷、张敏已就 1 号房屋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中。

二、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张磊对北京市某区 1 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三、法院说理

居住使用权利的合法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 号房屋系基于 1994 年拆迁安置取得,拆迁协议及档案均明确张磊为法定安置人口 —— 安置权益的核心是保障被安置人的基本居住需求,该权益基于拆迁政策及安置协议产生,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不因房屋产权人去世或遗产继承而消灭。张磊作为当时未成年的安置人口,其居住需求是拆迁安置的重要考量因素,现其主张确认对 1 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符合拆迁安置的初衷与法律对公民居住权益的保护原则,故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与遗产继承案件的关系:

1 号房屋虽作为张建国遗产在另案继承纠纷中处理,但 “遗产继承” 解决的是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居住使用权利” 是基于拆迁安置产生的用益性权利,二者分属不同权利范畴 —— 所有权继承不影响法定安置人口基于历史安置事实享有的居住权益,故另案继承案件的审理不影响本案对张磊居住使用权利的确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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