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留遗产房,儿子提出多分,女儿主张平分,遗产继承律师:法院判四人均分!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1-1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与亲属关系:

原告:王磊(被继承人张桂兰之子,主张自己与张桂兰共同生活,应多分遗产);

被告:王涛、王敏、王芳(均为张桂兰与王建国之女,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

被继承人:张桂兰(2022 年 12 月 28 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王建国(张桂兰配偶,2008 年 11 月 24 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未收养过继子女,张桂兰在王建国去世后未再婚)。

涉案房屋与诉讼请求:

核心标的:北京市海淀区 1 号房屋(以下简称 “1 号房屋”),2015 年 1 月 20 日登记在张桂兰名下,房屋性质为房改房(成本价);该房屋源于王建国生前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后桃园胡同某公房拆迁分配,后由张桂兰参与房改购买,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为张桂兰的遗产。

原告王磊诉求:判令 1 号房屋由自己继承 50% 产权份额;理由是王建国去世后,自己长期与张桂兰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应获得额外份额。

被告答辩:

王涛: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 1 号房屋按法定继承由四人各占 25% 份额;理由是①张桂兰无遗嘱,遗产应均等分配;②王磊虽与张桂兰共同生活,但无固定收入,靠张桂兰的退休金及房屋租金维持生活,未实际尽赡养义务;③此前王建国的遗产 “北京市朝阳区 2 号房屋”(以下简称 “2 号房屋”),经甲公证处公证,四子女均放弃继承,由张桂兰取得,2014 年张桂兰已将 2 号房屋过户给王磊,王磊已获得额外财产利益,再多分 1 号房屋显失公平。

王敏、王芳:均同意王涛的意见,主张 1 号房屋由四人平均继承,各占 25% 份额。

关键事实:

1 号房屋的权属:2015 年登记在张桂兰名下,房改房性质,来源与王建国生前承租的公房拆迁相关,但购买及登记均在王建国去世后,属张桂兰个人遗产;

2 号房屋的背景:2009 年王建国去世后,其名下 2 号房屋经甲公证处公证,王磊、王涛、王敏、王芳均放弃继承,由张桂兰单独继承;2014 年张桂兰将 2 号房屋过户至王磊名下,王磊认可该事实;

共同生活与赡养:王磊主张 “与张桂兰共同生活”,被告认可居住事实,但辩称王磊未承担赡养责任,反而依赖张桂兰的收入生活,王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医疗护理、费用承担等)。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桂兰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1 号房屋,由原告王磊、被告王涛、被告王敏、被告王芳各继承 25% 的产权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号房屋的遗产属性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 号房屋虽源于王建国生前承租的公房,但购买行为(房改)及不动产权登记均发生在王建国去世后,登记在张桂兰名下,且无证据证明该房屋包含王建国的遗产份额,故应认定为张桂兰的个人遗产,其去世后作为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原则:

继承方式:张桂兰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王磊、王涛、王敏、王芳四人,四人继承权平等。

“多分遗产” 的适用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该条款的适用需结合 “是否实际尽到赡养义务” 综合判断 —— 若仅为共同居住,未承担赡养责任(如生活照料、医疗费用、日常开支等),甚至依赖被继承人收入生活,则不符合 “多分” 的实质条件。

本案的特殊考量:王磊虽与张桂兰共同居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反而被告提交的 “2 号房屋过户事实” 可证明,王磊已通过张桂兰的赠与获得额外财产利益(2 号房屋);若再对 1 号房屋予以多分,将导致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配失衡,违背 “公平原则”。

均分份额的合理性:

综合以上事实,王磊主张 “多分 1 号房屋至 50% 份额” 的理由不成立:一方面,无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仅 “共同居住” 不足以构成多分的法定事由;另一方面,其已通过 2 号房屋获得额外利益,再多分将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1 号房屋作为张桂兰的遗产,应由四名继承人平等继承,各占 25% 份额,符合 “权利义务对等” 及 “公平继承” 的法律原则。

综上,法院结合房屋权属、继承规则及继承人的实际财产利益情况,判定 1 号房屋由四名继承人各继承 25% 份额,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