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房屋,长子提老人有口头遗嘱,法院不予认可,判子女各分 1/3,房地产律师:遵循均等原则!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1-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王建国(2013 年 1 月 29 日去世)、刘桂兰(2013 年 9 月 27 日去世),二人系夫妻,生前未立书面遗嘱;王建国的父母(王福山、芦秀芳)及刘桂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继承人:王建国与刘桂兰共育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王强(本案被告一)、长女王敏(本案被告二)、次女王芳(本案原告)。

涉案房屋与诉讼请求:

核心标的:北京市朝阳区 1 号房屋(以下简称 “1 号房屋”),登记在王建国名下。房屋来源为 1978-1979 年平房拆迁分得(当时三子女均未成年),2012 年王建国与刘桂兰使用二人工龄并出资,将该公房购为私房,双方均认可房屋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王芳诉求:依法继承 1 号房屋 1/3 的产权份额;理由是父母生前无遗嘱,自己与王敏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承担住院、丧葬费用),王强未尽赡养义务且曾虐待父母,自己生活困难(股骨头坏死、曾患心肌梗死),应依法分得份额。

被告答辩与关键事实:

被告王敏答辩:同意原告诉求,认可 1 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同意王芳的主张。

被告王强答辩:不同意原告诉求;主张父母生前口头约定 “由自己处理 1 号房屋,卖房后买两居室,剩余款项分给王芳、王敏”,且购房时自己有出资;辩称王芳、王敏在父母去世后拿走证件、拒不沟通,导致房屋未及时处理,还否认 “虐待父母” 的说法,认为房屋应按父母口头遗愿处理,暂不同意分割份额。

法院查明:双方均认可 1 号房屋属王建国与刘桂兰夫妻共同财产;王强主张 “父母口头遗愿”,但王芳、王敏均不认可,且无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佐证;王芳主张 “自己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王强未尽义务”,亦未提交充分证据(如护理记录、费用支付凭证)。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1 号房屋,由原告王芳、被告王强、被告王敏各继承 1/3 的产权份额。

三、法院说理

遗产范围与继承方式认定:

1 号房屋系王建国与刘桂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拆迁分得后购为私房),登记在王建国名下,双方均认可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二人去世后,房屋整体属遗产范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无证据证明王建国、刘桂兰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王强主张的 “口头遗愿” 无佐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故 1 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份额分配:

王建国、刘桂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三名子女(王芳、王强、王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

王芳主张 “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王强未尽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无法认定 “某一继承人应多分或少分”;

王强主张 “购房时自己有出资”,亦无证据佐证,且房屋已登记为父母共同财产,即便有出资,也不足以改变房屋权属性质或影响继承份额;

王芳 “生活困难” 的情况,可在分割时酌情考虑,但因房屋属 “不宜实物分割的不动产”,且无证据证明其他继承人存在 “不分或少分” 的情形,故仍应按均等原则分配。

对被告主张的反驳:

王强主张 “按父母口头遗愿处理房屋”,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需满足 “危急情况下订立、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的条件,本案中王强所述 “口头约定” 不满足法定形式,且无见证人,故该主张不予采信;其辩称 “王芳、王敏拿走证件导致房屋未处理”,属继承人之间的沟通问题,不影响遗产本身的继承分割,不能以此拒绝按法定继承分配份额。

综上,法院结合房屋权属、法定继承规则及证据情况,判定三名继承人各继承 1/3 份额,符合 “权利义务对等” 及 “公平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