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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关系:被继承人陈德山(2023 年 1 月 10 日去世)与赵秀兰(2006 年 12 月 15 日去世)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女陈美玲、次女陈美娟、三女陈美琪(本案原告)、儿子陈志强(本案三被告)。陈德山与赵秀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涉案房屋情况: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阳光小区 1 号房屋(以下简称 “1 号房屋”),是陈德山与赵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陈德山名下,现处于空置状态。
争议背景:
2023 年 5 月 11 日,陈美琪、陈美玲、陈美娟、陈志强曾在北京市海淀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1 号房屋由陈美玲继承 25% 份额、陈美娟继承 15% 份额、陈美琪继承 20% 份额、陈志强继承 40% 份额,各方均签字确认,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
后陈美琪以 “陈志强未按约定出售房屋、还更换房屋门锁” 为由,不认可上述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请求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1 号房屋,主张自己应得 25% 份额。
各方辩称:陈美玲认可调解协议,要求按协议得 25% 份额;陈美娟起初同意协议,后因房屋过户矛盾反悔,主张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陈志强不认可原告诉求,称自己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负责父母日常起居、看病及后事办理,且 1 号房屋装修和家具家电均由其购置,陈美琪自 2011 年起未联系父母、未履行赡养义务,也未参加父母葬礼,自己应多分遗产,同时坚持按调解协议分割。
二、裁判结果
登记在陈德山名下的海淀区阳光小区 1 号房屋,由陈美琪、陈美玲、陈美娟、陈志强共同继承所有,具体份额为:陈美琪继承 20%、陈美玲继承 25%、陈美娟继承 15%、陈志强继承 40%;
三、法院说理
先明确房屋性质与继承规则:1 号房屋是陈德山与赵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房屋作为遗产应按继承规则处理 —— 有合法协议的按协议,无协议或协议无效的按法定继承。
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四子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签署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美琪、陈美娟虽主张不认可协议,但未向法院提交 “协议无效(如胁迫、欺诈)” 或 “可撤销(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的证据,故协议效力应予以确认。
回应陈志强的 “多分主张”:结合陈志强提交的证据(如父母医疗费票据、护理费凭证、殡葬用品支出单据等)及各方认可的 “陈志强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 事实,可认定陈志强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调解协议中 “陈志强继承 40% 份额” 已体现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的原则,无需再额外调整份额。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