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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王建国(已故,1998 年 11 月 3 日去世)与刘梅(已故,2022 年 10 月 10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长子王力(本案原告之一)、次子王强(本案被告之一)、女儿王芳(本案被告之一,2023 年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力与陈红(本案原告之一)于 2016 年 4 月 9 日登记结婚。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该房屋于 2001 年 2 月 21 日登记在刘梅名下,2012 年 6 月 1 日完成价格补差,各方一致认可该房屋为刘梅遗产。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红、王力起诉主张:①判令二人共同享有一号房屋 40% 所有权(陈红 10%、王力 30%);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①王建国 1998 年去世、刘梅 2022 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一号房屋作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②王建国去世后,王力长期照顾刘梅与王芳,2016 年与陈红结婚后,二人共同承担照料责任;③王强退伍后定居广东,后移居上海,长期不在身边,故主张多分房屋份额。
被告抗辩意见
王强、王芳(由王强、王力共同监护)抗辩:①不同意按 40% 分割,王力作为法定继承人仅能继承 1/3 份额,陈红无继承资格;②王芳为三级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特殊群体,应多分房屋份额;③王力、陈红与刘梅关系不融洽,照料不到位,王强虽在上海,但定期回京看望、汇款支付生活费,尽了赡养义务;④刘梅遗产应先用于办理丧事、购买墓地,且需查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遗产;⑤仅认可原告主张的房屋为遗产,要求法院依法核实并公平分割。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监护与亲属关系:2023 年 8 月 30 日,法院作出判决书,认定王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强、王力为共同监护人。
(2)赡养情况:①王力提交短信记录、视频、购物截图及证人李桂荣(刘梅闺蜜)证言,证明其与陈红住刘梅前后院,王力每天为刘梅打饭,刘梅看病住院由二人负责,陈红周末及节假日协助照料;李桂荣证实 “刘梅需照顾时主要由王力负责,陈红配合,王强定期汇款、参与家事”;②王强提交证人王晨(王力与前妻之子)证言,主张 “王力打饭自留一份,饭卡费用由刘梅承担,刘梅住院时二人未陪床,曾有一个月不让二人进门”,王力、陈红以 “王晨与王力关系恶劣” 为由不认可该证言;③法院查明,刘梅生前经济上有王强汇款支持,生活照料主要依赖王力日常陪伴。
(3)遗产范围:各方一致确认一号房屋为刘梅遗产,无其他争议财产;陈红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要求分得房屋份额,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 “扶养较多”。
二、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梅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各继承人按份继承所有,具体份额如下:
被告王芳继承 45% 份额;
原告王力继承 30% 份额;
被告王强继承 25% 份额;
原告陈红不享有该房屋继承份额。
驳回原告陈红、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继承方式与继承人资格认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刘梅父母及配偶王建国均先于其去世,故继承人仅为王力、王强、王芳三人。
(1)陈红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分得房屋份额,但法院查明:刘梅生活照料主要依赖王力日常陪伴,陈红因工作原因仅周末、节假日协助,且刘梅经济来源有王强汇款支持,陈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 “对刘梅扶养较多”,不符合 “继承人以外可分得遗产” 的法定情形,故驳回其继承请求。
(2)王芳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 “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结合双方当事人意见(王力、陈红同意给王芳 40%,王强同意最高给 50%),确定其继承 45% 房屋份额。
2. 王力与王强的继承份额确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本案中:
(1)王力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证实,其长期与刘梅相邻居住,日常打饭、陪同就医等生活照料均由其负责,付出更多时间与精力,属于 “尽主要扶养义务”;
(2)王强虽远在上海,但定期回京看望、汇款支持,尽了经济上的赡养义务,但相比王力的日常陪伴,照料贡献较少;
(3)综合双方赡养付出,法院确定王力继承 30% 房屋份额、王强继承 25% 房屋份额,既体现 “主要扶养义务者多分” 的原则,也认可王强的经济支持,符合公平原则。
3. 房屋分割的合理性
一号房屋按份分割(王芳 45%、王力 30%、王强 25%),既明确了各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也考虑到王芳的特殊情况(需监护人照料,较多份额可保障其后续生活);同时,按份分割避免了房屋实物拆分导致的使用不便,符合 “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房屋效用” 的遗产分割原则,保障了房屋权属的稳定性。
4. 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陈红未能提供 “扶养较多” 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王力提交的赡养证据充分,其 “多分房屋份额” 的主张部分成立(仅支持其个人 30%,驳回陈红 10%);王强主张 “王力照料不到位”,但证人王晨与王力存在亲属矛盾,证言证明力不足,故其抗辩意见部分不被采纳,最终判决内容符合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