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丈夫离世,妻子与继子女诉分遗产房,继子女方亲属抗辩,法院判按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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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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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陈莉(本案原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为何军)的再婚配偶是李建国(已故,2010 年 10 月 22 日去世);李建国与前妻吴兰(本案被告三,视力残疾一级)原系夫妻关系,二人 1982 年登记结婚,1983 年 12 月 26 日育有一子李磊(已故,2022 年 4 月 21 日去世),后经法院调解离婚。

李磊与李娜(本案被告一)2016 年 3 月 25 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孙晓(本案被告二)是李娜与前夫的婚生女,随李娜、李磊共同生活。李建国的父母均先于李建国去世。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003 年 7 月 31 日李建国与相关单位签订《公有住宅出售合同》购买该房屋,2003 年 12 月产权登记至李建国名下,房屋用途为住宅,总建筑面积 43.39 平方米。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莉起诉主张:依法分割一号房屋(李建国名下)。

理由:①自己是李建国的再婚配偶(2004 年 11 月 11 日登记结婚,无子女),李建国 2010 年去世且无遗嘱;②李磊是李建国与吴兰的儿子,2022 年去世,自己与李娜、吴兰均是李建国的合法继承人;③李磊去世后,自己欲与李娜协商遗产继承事宜遭拒,权益受损,故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意见

(1)李娜、孙晓抗辩:不同意陈莉诉求,主张一号房屋价值 120-130 万元,按份额分割时李磊应多分,孙晓继承李磊遗产时应多分。理由:①一号房屋是李建国婚前购置,后赠与李磊作为李磊与李娜的婚房,与陈莉无关,陈莉从未提异议;②陈莉 2004 年与李建国结婚时患严重癫痫(精神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三级),无法自主表达意思,婚姻应无效,陈莉无权起诉;即便婚姻有效,陈莉婚后长期卧床无夫妻之实,未照顾李建国和李磊,还带走李建国的房产证、户口本,应不分或少分;③吴兰与李建国离婚后未抚养李磊,李建国去世后不管后事,应不分或少分。

(2)吴兰抗辩:同意陈莉诉求,自己是李磊生母,要求依法分割;主张分割李磊遗产时自己应得 60%,整体份额由法院裁判。理由:①自己与李建国 1982 年结婚,离婚时未购买房屋,也不知李建国买房一事;②认可一号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但认为购房时可能有工龄折算,该部分属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婚姻与继承关系:①李建国与吴兰 1993 年调解离婚,约定李磊由李建国抚养,除特定财产归吴兰外,其余共同财产归李建国;②李建国与陈莉 2004 年结婚,无子女,李建国 2010 年去世;③李磊与李娜 2016 年结婚,孙晓随其共同生活,李磊 2022 年去世;④陈莉 2022 年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何军为监护人。

(2)房屋相关:①一号房屋 2003 年由李建国婚前购买,登记在其名下,非李建国与吴兰的夫妻共同财产;②李娜、孙晓提交《承诺保证书》(证明李磊居住时交物业费、供暖费)、共同生活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陈莉的残疾情况)、殡葬费用票据等证据,陈莉、吴兰对部分证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3)其他:①吴兰视力残疾一级,陈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均属需照顾群体;②李磊去世后,李娜、孙晓办理了安葬事宜,吴兰称因眼部残疾且手续在李娜手中未参与。

二、裁判结果

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的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陈莉继承 54% 的份额;

上述一号房屋由被告吴兰继承 16% 的份额;

上述一号房屋由被告李娜继承 15% 的份额,由被告孙晓继承 15% 的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法律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案继承事实(李建国 2010 年去世、李磊 2022 年去世)涉及民法典施行前后,但核心继承规则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编的条款审理。

2. 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李建国的个人遗产

根据查明事实,一号房屋由李建国 2003 年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且李建国与吴兰 1993 年离婚时已明确 “其余共同财产归李建国”,吴兰主张 “购房有工龄折算属共同财产” 但未提交证据,故一号房屋应认定为李建国的个人合法财产,李建国去世后成为其遗产。

3. 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

(1)李建国的继承人:李建国父母先于其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陈莉、儿子李磊(因李建国 2010 年去世时李磊在世)。李娜、孙晓主张 “陈莉与李建国婚姻无效”,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莉结婚时为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婚姻有效,陈莉享有继承权。

(2)李磊的继承人:李磊 2022 年去世,其从李建国处继承的一号房屋份额成为李磊的遗产。李磊无亲生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生母吴兰、配偶李娜;孙晓系李娜与前夫之女,因李磊与李娜结婚时孙晓尚未成年且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故孙晓作为继女享有继承权;陈莉非李磊需扶养的人,不属李磊的继承人。

4. 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1)照顾特殊群体:陈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吴兰为视力残疾一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分配份额时对二人酌情照顾。

(2)考虑实际贡献与义务:①李娜、孙晓办理了李磊的安葬事宜,尽了较多丧葬义务,但吴兰因残疾和手续问题未参与,不属 “不尽义务”,故不因此剥夺吴兰的份额;②李娜主张 “李磊对李建国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故不单独增加李磊的份额。

(3)公平与效益:本着 “有利于房屋使用效益和继承人实际需要” 的原则,综合各方情况,最终酌定份额:陈莉 54%(照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吴兰 16%(照顾视力残疾)、李娜 15%、孙晓 15%(二人基于婚姻和抚养关系的合理份额)。

5. 对争议焦点的回应

(1)关于 “房屋赠与李磊”:李娜未提交李建国书面赠与协议或产权变更证明,仅《承诺保证书》无法证明赠与关系,故该主张不成立,一号房屋仍属李建国遗产。

(2)关于 “陈莉、吴兰应不分或少分”:陈莉虽未照顾家人,但无证据证明其 “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吴兰离婚后未抚养李磊,但非 “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故均不适用 “不分或少分” 的规定。

(3)关于 “孙晓的继承权”:孙晓与李磊长期共同生活且未成年,形成抚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享有继承权),故孙晓有权继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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