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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张建国(本案原告之一)与妻子张芸(2022 年 12 月 29 日去世)系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村民,育有两子两女:长子张阳(原告之一)、次子张磊(已故)、长女张华(原告之一)、次女张莉(原告之一)。张磊与前妻张敏(本案第三人)育有一子张涛(本案被告)。
争议财产为一号院落房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最初在 60 年代由张建国、张芸建设北正房五间;2010 年 6 月,以张磊为申请人、张建国、张芸为共同居住人,申请翻建一号院落房屋,翻建后有北正房五间、南倒座五间(无建房批示)。此外,张磊与张敏曾共有二号房屋。
移民搬迁与房屋前期处置
2000 年 7 月 28 日,张建国(乙方)与密云县人民政府密云水库周边地区工作办公室(甲方)签订《北京市密云水库移民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约定:张建国、张芸需迁出原籍,自行拆除原籍住房及附属设施,甲方发放建房费 18000 元、搬家补助费每人 500 元;二人原籍房屋为厢房两间,搬迁后投靠儿子张磊,搬至一号院落北正房居住,原厢房拆除后,二人在一号院落内无房屋份额。
离婚协议与房屋处置约定
2010 年 1 月 5 日,张磊与张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其中与房屋相关的约定为:①二号房屋归张敏所有,张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②一号院落内原有北正房五间归张磊所有;③特别约定 “双方离婚后,无论是否再婚,各自原房屋(一号院落五间房、二号房屋)最终一切财产归儿子张涛一人继承,其他任何人无继承权”。
2010 年 6 月,张磊翻建一号院落房屋(北正房五间、南倒座五间);2012 年 9 月,张建国将户口迁回一号院落,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2020 年 9 月 17 日,张磊去世;2022 年 12 月 29 日,张芸去世。
本案诉讼主张与抗辩
(1)原告张建国、张阳、张莉、张华诉求:①依法继承一号院落内北正房五间、南倒座五间;②案件受理费由张涛负担。事实理由:一号院落房屋最初由张建国、张芸建设,2010 年翻建时二人是共同居住人,应享有房屋权利;张磊与张敏离婚协议中处置一号院落房屋的约定无效(房屋当时归张建国、张芸所有,非张磊婚后财产),且原房屋已拆除,翻建后房屋应析产并法定继承。
(2)被告张涛抗辩:①1986 年分家时,一号院落房屋已分三部分,张磊父母购买了张阳的份额,2000 年张建国、张芸移民后拆除自有房屋并获补偿,一号院落房屋仅归张磊所有;②2010 年翻建时张建国、张芸已 76 岁,无能力出资,翻建后房屋为张磊个人财产;③离婚协议约定 “一切财产归张涛继承” 合法有效,一号院落房屋非遗产,应归自己所有,不同意继承分割。
(3)第三人张敏意见:认可离婚协议真实性,一号院落房屋已在协议中处置完毕,应归张涛所有,张建国等人无份额,不同意继承分割。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一号院落内北正房五间:东数第一间归原告张建国所有;东数第二间由原告张阳、张莉、张华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被告张涛所有。
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一号院落内南倒座五间(无建房批示,仅确定使用权):东数第一间归原告张建国使用;东数第二间由原告张阳、张莉、张华各占三分之一使用份额;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被告张涛使用。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张建国、张阳、张莉、张华与被告张涛按比例负担(根据继承份额酌定)。
三、法院说理
1. 一号院落房屋的财产性质:属于张磊个人遗产,非张建国、张芸共有财产
(1)2000 年移民搬迁时,张建国、张芸已拆除其在一号院落内的厢房两间并获得补偿,此后二人在一号院落内无房屋份额,虽搬至张磊所有的北正房居住,仅属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照料,不能以此主张房屋份额。
(2)2010 年翻建一号院落房屋时,张建国、张芸已 76 岁高龄,常理中无能力出资,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二人有出资行为;即使张建国在翻建时到场帮忙,仅帮忙行为不足以认定其对翻建后房屋享有产权份额。综上,一号院落内北正房五间、南倒座五间均为张磊个人财产,张磊去世后,应作为其遗产处理。
2. 离婚协议中 “继承约定” 的效力:不具备遗嘱效力,且无法约束翻建后房屋
(1)离婚协议中 “最终一切财产归张涛继承” 的约定,虽具有遗嘱性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该离婚协议为打印件,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不具备遗嘱效力,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
(2)即使认定该约定为 “死因赠与”,仍无法约束翻建后房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 “一号院落五间房” 是 2010 年 1 月的原有房屋,而 2010 年 6 月该房屋已被拆除,翻建后的房屋与原有房屋是两个独立物权,赠与标的已灭失;且离婚协议应处理夫妻双方已取得的确定财产,翻建后房屋是离婚后张磊新建设的财产,不属于协议中 “已取得的财产”,协议中 “最终一切财产” 的约定无效,翻建后房屋不能按该约定归张涛所有。
3. 一号院落房屋的法定继承分割:按继承人范围与份额酌定
(1)继承人范围确定:张磊 2020 年去世,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亲张建国、母亲张芸、儿子张涛(张敏已离婚,非继承人);张芸 2022 年去世,其继承的张磊房屋份额,由其配偶张建国、子女张阳、张磊(已去世,由其子张涛代位继承)、张华、张莉共同继承。
(2)分割原则:考虑房屋实际居住需求与使用便利性,酌定分割方案:北正房(有产权)按 “张建国 1 间、张阳 / 张莉 / 张华共 1 间、张涛 3 间” 分割;南倒座(无产权,仅确定使用权)按相同比例确定使用权,确保各继承人权益与房屋使用功能相匹配。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