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父母遗产房屋分割,子女对评估价存争议,法院结合评估判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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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陈建国(2016 年 2 月 9 日去世)与张桂兰(2021 年 11 月 12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长子陈华(2016 年 6 月 20 日去世)、次子陈明(本案原告)、三子陈刚(本案被告)、四子陈强(本案被告)。陈华与李华(案外人)原系夫妻,2006 年离婚,二人育有一子李阳(本案被告)。陈建国、张桂兰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1995 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系陈建国与张桂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经评估,一号房屋总价为 107.45 万元,陈明交纳鉴定费 5186 元。陈强名下无房产,现居住在一号房屋内。

案件争议焦点

陈明主张继承一号房屋份额(要求按 150 万元获得折价款);陈刚、陈强、李阳辩称一号房屋价值仅 80 万元,且陈强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经济困难,陈刚对父母尽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同时提出陈明 2018 年曾从张桂兰处借款 10 万元,需一并处理。

诉讼主张与抗辩

1)原告陈明诉求:①继承一号房屋份额,要求按 150 万元获得折价款;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一号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无遗嘱,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应按合理价值获得折价款。

2)被告陈刚、陈强、李阳抗辩:①一号房屋价值仅 80 万元,不同意按 150 万元折算;②陈强无房产且长期与父母同住,陈刚尽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③陈明 2018 年从张桂兰处借款 10 万元未还,应从其继承份额中抵扣;④同意三人按份共有一号房屋,向陈明支付折价款。

其他关联事实

张桂兰去世后,陈刚从其银行账户取款 10675.25 元(不含丧抚费);2022 年 3 月,张桂兰账户收到丧葬补助及抚恤金 69300 元,陈刚已支取完毕;陈刚为张桂兰丧葬事宜支出 11056 元,为一号房屋装修、购买家电及租房有部分出资。

二、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被告陈刚、陈强、李阳共同继承(陈刚、陈强分别继承 36.24% 的份额,李阳继承 27.52% 的份额);陈刚、陈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各自给付原告陈明折价补偿款 99283.8 元,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明折价补偿款 75429.9 元;

原告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陈刚、陈强每人借款补偿款 26000 元,给付被告李阳借款补偿款 24000 元;

本判决第一、二项涉及金钱给付的内容折算后:陈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明房屋折价款与借款抵扣后的余额 73283.8 元;陈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明房屋折价款与借款抵扣后的余额 73283.8 元;李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明房屋折价款与借款抵扣后的余额 51429.9 元;

驳回原告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的财产性质与继承份额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一号房屋系陈建国与张桂兰夫妻共同财产,陈建国 2016 年去世时,应先析出一半归张桂兰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陈建国遗产,由张桂兰及四名子女(陈华、陈明、陈刚、陈强)均等继承。

陈华先于张桂兰去世,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李阳代位继承。张桂兰 2021 年去世后,其名下一号房屋份额(含自身原有一半及继承陈建国的部分)作为遗产,由陈明、陈刚、陈强继承,李阳代位继承陈华的份额。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陈刚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显示,其与陈强对陈建国、张桂兰尽较多赡养义务,且陈强无房产、长期与父母同住,属 “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 的情形,故酌情确定继承份额:陈明继承 25.5%,陈刚、陈强各继承 27%,李阳继承 20.5%。经折算,对应一号房屋评估价 107.45 万元,各被告需按份额向陈明支付折价款。

2. 陈明借款的处理

陈明主张 2018 年从张桂兰处借款 10 万元已偿还,但未提交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 10 万元应作为张桂兰遗产,按继承份额在各继承人之间分割,故陈明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借款补偿款。

3. 房屋分割方式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一号房屋不宜实物分割,且陈明要求获得折价款,陈刚、陈强、李阳同意按份共有并支付折价款,故采取 “折价补偿” 方式处理,由三被告共同共有房屋,向陈明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款,符合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 的原则。

4. 其他费用的处理

张桂兰的丧葬补助及抚恤金非遗产,扣除陈刚垫付的丧葬费后,在各继承人之间均等分割;陈刚主张的一号房屋装修、家电及租房费用,发生在张桂兰生前,属其对母亲的赡养支出,不应从遗产中扣除;陈明主张的 33 万元现金遗产,因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

综上,陈明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一号房屋份额,但应扣除其未偿还的借款,各被告因尽较多赡养义务或存在特殊困难,可适当多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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