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祖父去世留婚前房屋,孙子求继承归自己,他人辩称若有份额需分,法院判房屋归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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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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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陈建国(2023 年 1 月 7 日去世)与刘兰(2000 年 3 月 23 日去世)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陈强(1969 年 1 月 15 日出生,2020 年 3 月 9 日去世)。陈强与赵华(本案案外人)原系夫妻,2007 年离婚,二人育有一子陈明(本案原告)。2016 年 7 月 29 日,陈建国与赵丽(2022 年 12 月 14 日去世)登记结婚,张桂兰(本案被告)系赵丽的母亲,也是赵丽在世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建国、陈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系 1996 年 1 月 31 日,陈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购买时陈建国与刘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陈明主张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张桂兰辩称若房屋中有赵丽的份额,要求依法继承。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陈明诉求:①依法判决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②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一号房屋原系陈建国与刘兰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多轮继承后,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

被告张桂兰抗辩:若一号房屋中有赵丽的份额,要求依法继承该部分份额。

二、裁判结果

陈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明继承所有。

三、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的财产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陈建国 1996 年购买一号房屋时,与刘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一号房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2. 多轮继承的份额流转分析

(1)刘兰去世后的份额继承:刘兰 2000 年去世,其享有的一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为遗产。因刘兰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陈建国、儿子陈强,二人各继承刘兰份额的二分之一,即各取得一号房屋总份额的四分之一。此时,陈建国共持有一号房屋四分之三份额(自身原有二分之一 + 继承的四分之一),陈强持有四分之一份额。

(2)陈强去世后的份额继承:陈强 2020 年去世,其享有的一号房屋四分之一份额为遗产。因陈强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陈建国、儿子陈明。陈强的配偶赵华声明自愿放弃该房屋份额,故陈建国、陈明各继承陈强份额的二分之一,即各取得一号房屋总份额的八分之一。此时,陈建国共持有一号房屋八分之七份额(此前四分之三 + 继承的八分之一),陈明持有八分之一份额。

(3)陈建国去世后的份额继承:陈建国 2023 年去世,其享有的一号房屋八分之七份额为遗产。陈建国的再婚配偶赵丽先于其去世,且陈建国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已去世、儿子陈强已去世),故其份额由唯一法定继承人陈明继承。此时,陈明共持有一号房屋全部份额(自身原有八分之一 + 继承的八分之七)。

3. 张桂兰主张的审查

张桂兰主张继承赵丽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但赵丽与陈建国 2016 年登记结婚,一号房屋系陈建国婚前财产,赵丽对该房屋不享有份额,故张桂兰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明系一号房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的诉求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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