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父母宅基地继承起纠纷,兄姐不认分家单要平分,法院认定分家单有效按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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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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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王建国(2022 年 12 月 18 日去世,无遗嘱)与刘兰(2022 年 3 月 21 日去世,无遗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长子王强(本案原告)、次子王浩(本案被告)、长女王莉(本案原告)。王建国、刘兰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法定继承人仅上述三名子女。

涉案房屋(一号宅院、二号宅院)基本情况

王建国名下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有两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一号宅院:原地上有正房六间、东西厢房各三间。2007 年分家后由王强、王莉占有使用,王建国夫妻居住于此;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王强、王莉共同出资约 110 万元翻建,建成两栋二层楼房(每层 5 间,共 20 间),翻建后北栋 10 间租金由王强收取,南栋 10 间租金由王莉收取。

二号宅院:原地上有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门脸房八间。2007 年分家后归王浩所有;2020 年 3 月至 6 月,王浩与妻子张燕出资约 70 万元翻建(称因疫情未完善手续),建成两栋二层楼房(每层 4 间,共用楼梯,建筑面积 360 平方米),翻建后二层由王浩家庭自住,一层对外出租。

分家协议与履行情况

2007 年 11 月 12 日,王建国、刘兰与三名子女签订《分家单》,约定:一号宅院(村东房屋)归王强、王莉各一半(王建国夫妻在世时居住),二号宅院(村西房屋)归王浩所有;王建国夫妻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由三子女均分。此后十余年,各方按《分家单》履行,户口分别登记在各自占有使用的宅院内。王强、王莉主张:王浩曾阻拦其翻建一号宅院房屋,且王浩曾称《分家单》无效,故现不认可《分家单》,要求三处宅基地及房屋按三分之一份额共同继承;王浩抗辩:《分家单》有效,二号宅院翻建房屋系自己出资,属个人财产,非遗产。

关键争议与诉讼主张

房屋继承争议:王强、王莉诉求一号宅院、二号宅院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王浩抗辩:《分家单》有效,二号宅院房屋系个人出资翻建,非遗产,不同意分割。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王强、王莉诉求:①判令一号宅院、二号宅院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由三人各得三分之一份额;②分割王建国名下存款及补偿款(本案仅聚焦房屋部分);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分家单》无效,三人在该村均无其他宅基地,应共同平分遗产。

被告王浩抗辩:不同意分割房屋,《分家单》有效且已履行十余年,二号宅院房屋系个人出资翻建,属个人财产,非遗产。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一号宅院内北侧二层楼房归原告王强所有,南侧二层楼房归原告王莉所有;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二号宅院内房屋归被告王浩所有;

驳回原告王强、王莉要求对上述两处宅院房屋按各三分之一份额继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分家单》的效力与房屋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

2007 年《分家单》由王建国、刘兰及三名子女共同签署,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此后十余年,各方按《分家单》实际履行(王强、王莉占有使用一号宅院,王浩占有使用二号宅院,户口分别登记),形成稳定的财产占有与使用关系,进一步印证《分家单》的履行效力;

王强、王莉以 “王浩阻拦翻建、王浩称《分家单》无效” 为由主张《分家单》无效,缺乏法律依据:王浩的个别行为不足以推翻已履行十余年的有效协议,且无证据证明《分家单》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2. 翻建房屋的权利归属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翻建房屋的权利归属需结合出资与《分家单》约定判断:

一号宅院翻建房屋:2023 年由王强、王莉共同出资约 110 万元翻建,翻建前房屋已按《分家单》归二人所有,翻建后房屋应属二人共有,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北栋租金归王强、南栋租金归王莉),确认北栋归王强、南栋归王莉,符合 “出资与使用对应” 原则。

二号宅院翻建房屋:2020 年由王浩夫妻出资约 70 万元翻建,翻建前房屋已按《分家单》归王浩所有,翻建后房屋系王浩个人财产,非王建国、刘兰的遗产,故王强、王莉要求分割该房屋,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 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与特定身份(本集体成员)相关,不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故王强、王莉要求继承宅基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分家单》有效,两处宅院房屋应按《分家单》约定及翻建出资情况确定归属,王强、王莉要求按三分之一份额继承房屋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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