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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张建国(2015 年 3 月 20 日去世,无遗嘱)与李秀兰(2014 年 1 月 24 日去世,无遗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长子张伟(本案原告)、次女张莉(本案被告)、三子张强(本案被告)。张建国、李秀兰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法定继承人仅上述三名子女。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的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77.76 平方米,原登记在张建国名下。2016 年 10 月 20 日,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 A 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一号房屋由张伟继承 6/4 份额、张莉继承 6/1 份额、张强继承 6/1 份额;同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 B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但协议生效后,因张莉不配合,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房屋评估与折价款提存
诉讼中,依张伟申请,法院委托甲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一号房屋市场价值评估,2024 年 6 月 17 日评估报告载明,房屋在 2024 年 5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为 557.40 万元,张伟预付评估费 16435 元。后张伟向法院案款账户提存房屋折价款 185.8 万元(对应张莉、张强各应得的 92.9 万元),各方对评估报告均无异议。
关键争议与诉讼主张
房屋归属与折价款争议:张伟诉求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向张莉、张强各支付 92.9 万元折价款;张莉抗辩:一号房屋由自己全资购买,张伟、张强应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父亲曾手写遗嘱载明房屋归自己,且自己孩子曾居住在房屋内被张伟轰出,现无房,要求张伟交付房屋钥匙,不同意负担诉讼费和评估费;张强同意张伟诉求,同时要求张伟支付房屋近几年租金。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张伟诉求:①判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向张莉、张强各支付 92.9 万元折价款;②诉讼费依法分担。事实理由:调解协议已确认份额,张莉不配合过户,自己已提存折价款,符合房屋分割条件。
被告张莉抗辩:不同意张伟诉求,主张自己是房屋实际购买人,有遗嘱支持,要求返还购房款并交付钥匙,不承担费用。
被告张强抗辩:同意张伟诉求,要求张伟支付房屋租金。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归原告张伟所有;
原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张莉、被告张强分别给付房屋折价款 92.9 万元。
三、法院说理
1. 按份共有人的分割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可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B 号民事裁定书已确认张伟、张莉、张强对一号房屋为按份共有(张伟 6/4、张莉 6/1、张强 6/1),且无证据证明三方约定不得分割房屋,故张伟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提出房屋分割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 分割方式的合理性:折价分割优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达不成分割协议,难以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对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分割。一号房屋为整体住宅,实物分割会严重减损使用价值,折价分割为合理方式:
评估报告已确定房屋价值为 557.40 万元,对应张莉、张强各 6/1 份额的折价款为 92.9 万元,金额明确;
张伟已向法院提存 185.8 万元折价款,确保张莉、张强能及时获得补偿,具备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故支持一号房屋归张伟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
3. 张莉抗辩理由与张强租金主张的处理
张莉主张 “全资购房”“父亲手写遗嘱”,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 B 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确认调解协议的份额约定,其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 “交付房屋钥匙”,因房屋最终判归张伟所有,张莉无权要求交付钥匙,该主张不成立。
张强要求 “支付房屋租金”,未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且未提交租金计算依据(如租赁事实、租金标准等),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张强可另行主张权利。
4. 费用分担原则
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根据三方对房屋的共有份额确定分担(张伟占 6/4 份额,承担主要费用;张莉、张强各占 6/1 份额,承担相应次要费用),符合 “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
综上,张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