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姐妹争父母房屋,次女愿付折价款得房,法院依评估价判次女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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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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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林志强(2015 年 12 月 25 日去世,无遗嘱)与郑淑琴(2022 年 10 月 11 日去世,无遗嘱)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名子女:长女林岚(本案被告)、次女林薇(本案原告)。林志强与郑淑琴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且二人生前无其他婚生 /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法定继承人仅林薇与林岚。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系林志强原承租公房拆迁安置所得,1998 年起由林志强与郑淑琴共同居住,2014 年 5 月 14 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林志强名下。该房屋为林志强与郑淑琴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产权人。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林薇诉求:①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自己向林岚支付份额折价款,继承后拥有房屋全部产权,林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②诉讼费由林岚承担。事实理由:一号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各继承 1/2;自己有经济能力支付折价款,主张按 200 万元支付,以彻底解决纠纷。

被告林岚抗辩:①认可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但不同意 200 万元折价款,主张房屋市场总价应在 540 万元以上,若按 1/2 分配,折价款应为 270 万元;若司法评估价过低,仅同意分配房屋份额,不同意归林薇所有;②否认林薇 “照顾较多” 的说法,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③称自己丈夫与儿子均患重大疾病,生活困难,请求法院酌情考虑。

关键评估事实

经林薇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甲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一号房屋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房屋在 2024 年 3 月 29 日的市场价值为 440.52 万元,林薇已支付评估费 13500 元。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志强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林薇继承;原告林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林岚支付房屋折价款 220.26 万元;如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被告林岚配合,被告林岚应予以配合。

三、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的产权属性与遗产范围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虽登记在林志强名下,但系林志强与郑淑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1/2 份额(即林志强占 440.52 万元 ×1/2=220.26 万元,郑淑琴占 220.26 万元)。

林志强与郑淑琴去世后,二人各自享有的 1/2 房屋份额,转化为各自的遗产,纳入法定继承范围。

2. 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具体继承过程如下:

林志强(2015 年去世)的遗产分割:林志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郑淑琴、子女林薇、林岚,三人各继承林志强 1/2 房屋份额的 1/3,即每人继承 440.52 万元 ×1/2×1/3=73.42 万元。此时,郑淑琴共持有房屋份额:自身原有 1/2(220.26 万元)+ 继承林志强的 73.42 万元 = 293.68 万元;林薇、林岚各持有 73.42 万元。

郑淑琴(2022 年去世)的遗产分割:郑淑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林薇、林岚,二人各继承郑淑琴 293.68 万元份额的 1/2,即每人继承 146.84 万元。此时,林薇共持有房屋份额:73.42 万元 + 146.84 万元 = 220.26 万元(占房屋总价 1/2);林岚共持有 220.26 万元(占房屋总价 1/2)。

3. 房屋归属与折价款的确定

双方均同意一号房屋归林薇继承,林薇向林岚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房屋评估价为 440.52 万元,林岚持有 1/2 份额,对应折价款为 440.52 万元 ×1/2=220.26 万元,故林薇应向林岚支付该金额。

关于林岚提出的 “房屋总价应达 540 万元以上”“生活困难需酌情考虑” 的主张:①评估报告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程序合法、结果客观,林岚无相反证据推翻,故按评估价计算;②林岚虽称生活困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 “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特殊困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应当予以照顾” 的法定情形,故不予额外多分。

4. 过户配合义务的认定

房屋归林薇继承后,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林岚作为原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完成过户,故法院在判决中明确 “若需配合,林岚应予以配合”,以保障产权转移的顺利实现。

综上,法院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法定继承份额计算及双方合意,作出上述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双方意愿,确保纠纷彻底解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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