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侄子诉分叔叔房屋与存款,女儿称自己是唯一继承人,法院判侄子得 1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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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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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被继承人基本事实

核心亲属关系:被继承人张磊(已故)的父亲为张大(已故)、母亲为徐兰(已故),张大与徐兰育有两子,分别为长子张伟(张军之父,已故)、次子张磊。张磊与第一任妻子赵丽(已故)育有一女张婷(本案被告),二人于 2004 年 6 月 4 日离婚;2009 年 8 月 12 日,张磊与第二任妻子宋佳结婚,2012 年 6 月 27 日离婚,婚后无子女。本案原告张军系张伟之子,即张磊的侄子。

死亡时间:张磊于 1955 年 3 月 28 日出生,2023 年 2 月 12 日因意外去世(去世时无人在旁,由邻居发现报警),丧葬事宜由张婷出资操办。

(二)遗产相关事实

房屋情况:

三号房屋(原公租房):张磊与赵丽离婚后,承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三号房屋(公租房)。2014 年 3 月 1 日,张磊出具字据,内容为 “我叫张磊,因患有糖尿病长期由侄子张军细心照料,本人决定将现住房过户给侄子张军”,落款有张磊签名、捺印及人名章。

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房):2019 年,张磊与甲公司就三号房屋拆迁补偿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选择外迁购买东惠家园小区房屋;2021 年,张磊取得位于通州区的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张军主张张磊曾口头表示将该房屋过户给自己,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存款情况:

张磊名下有取定期储蓄存单,金额 65 万元,存期 3 年,到期日 2024 年 12 月 11 日。

赡养与证据争议:

张军主张:自 2004 年起独自承担对张磊的赡养义务,帮张磊修理三号房屋、照顾摔伤后的生活(换煤气等)、装修一号房屋,过年过节探望并帮忙处理生活用品;申请证人南某某(张磊邻居兼球友)出庭作证,南某某称 “张磊搬入一号房屋后,张军经常来照顾,帮忙装修、买东西,有时还在那住”。

张婷抗辩:张磊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固定养老金,生活能自理,张军未提供实质经济资助;自己因父母离异早,与母亲共同生活,且患有严重疾病,并非拒绝赡养,而是张磊离婚后不再抚养自己,后期也不告知居住地址;对张磊 2014 年 3 月 1 日字据的笔迹提出异议,申请鉴定。

鉴定结果:2024 年 2 月 19 日,乙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字据中 “张磊” 签名字迹与样本一致。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军诉求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张磊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暂估 50 万元),继承份额为 100%;

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张磊在北京农商银行的 65 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二)被告张婷答辩意见

张军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应分得遗产;

张磊 2014 年字据的笔迹虽经鉴定为真,但内容指向的是三号房屋,与一号房屋无关,且字据是赠与而非遗嘱,张磊已通过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存款以自己名义存储的行为,撤销了赠与;

张军不是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张磊有固定收入、生活能自理,张军未提供实质帮助;

自己是张磊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无丧失继承权情形),应继承全部遗产;因父母离异后张磊未尽抚养义务,后期隔绝联系,并非自己拒绝赡养,请求驳回张军全部诉求。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磊名下银行存款中的 10 万元由原告张军继承;

 

四、法院说理

1. 继承方式与遗嘱 / 赠与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按法定、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的要件):

2014 年字据的性质:字据内容为 “将现住房(三号房屋)过户给张军”,未以张磊去世为生效条件,不符合遗嘱 “生前预先处分财产、死后生效” 的特征,应认定为赠与;且三号房屋系公租房,张磊仅有承租权,无所有权,赠与标的不合法,赠与关系自始不成立。

一号房屋的归属:三号房屋拆迁后,张磊将安置房(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未将拆迁利益(房屋或补偿款)交付张军,应视为以实际行为撤销了对张军的赠与;张军主张张磊曾口头表示将一号房屋过户给自己,但未提供两个以上见证人证言,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故对 “继承一号房屋” 的诉求不予支持。

2. 法定继承人资格与 “扶养较多” 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

张婷的继承权:张婷作为张磊的女儿,是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等),依法享有对张磊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张军的 “适当分得权”:张军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证人南某某的证言及张军的陈述可证明,张军在张磊生前提供了生活帮助(装修、买东西、照顾摔伤后生活)和精神抚慰,符合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的情形,可分给适当遗产;综合张磊的经济状况(有固定养老金)、生活自理能力(糖尿病但生活能自理)及遗产情况(65 万元存款为主要可分割遗产),酌情确定张军分得 10 万元,对其主张的 65 万元全部继承及其他银行存款继承的诉求,不予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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