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子女凭分家协议争老人房屋,协议内容模糊遭驳回,按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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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0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被继承人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王某国与刘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女王敏(被告)、长子王某强(被告)、次子王某浩(原告)。王某国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去世,刘某英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

(二)房屋基本事实

1. 一层房屋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登记在王某国名下,为中式二层小楼的一层,建筑面积 101.4 平方米,含南房 2 间、西北房 4 间,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

2. 二层房屋

一号房屋二层为 80 平方米,共 4 间房,系 1997 年在一层房屋上自建的轻体房。北京市某部门 1997 年核查后,以 “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为由罚款保留使用,2000 年后停止收费,后续将结合城市规划分阶段拆除,无产权登记。

(三)协议与遗嘱争议事实

1. 2005 年《协议书》争议

2005 年 8 月 22 日,王某国、王某强、王某浩签订《协议书》,约定:

一层房屋为父母产权,拆迁费归父母所有,分配由父母决定;

二层轻体房由王某浩出资修建,拆迁时先补偿王某浩 10 万元,剩余补偿款王某浩分 50%、王某强分 25%、王敏分 25%;

不拆迁时,父母与王某强共同使用二层西边北房 1 间,其余 3 间归王某浩使用;

餐馆(以王某浩为经营者,注册在一号房屋)拆迁相关经济补偿费,王某浩拿 60%、王某强拿 40%。

王某浩主张该协议为 “分家单”,应按此分割房屋及权益;王某强、王敏不认可 “分家单” 性质,认为仅针对餐馆经营及拆迁事宜。

2. 遗嘱争议

王敏提交王某国 2018 年 7 月 1 日自书遗嘱,内容为 “本人名下房产不做分割,交给爱人刘某英处置”,王某浩不认可真实性,王某强认为无效,但二人均不申请笔迹鉴定;

王敏提交刘某英 2022 年 12 月 3 日录像,录像中刘某英对一、二层房屋作出分配安排,但仅有刘某英一人出镜,无见证人,王某浩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王某强认为仅为 “想法”,非有效遗嘱。

(四)房屋使用与租金争议事实

1. 经营与出租情况

1994 年,王某浩以一号房屋为经营场所注册 “北京市西城区某餐馆”,经营至 2005 年,后房屋对外出租;2016 年至 2021 年 10 月因政策原因暂停使用;2021 年 10 月,王某强通过中介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将一号房屋一、二层整体出租,租赁期限至 2031 年 9 月 30 日。

2. 租金标准与分配

租金标准:2021 年 10 月 1 日 - 2023 年 9 月 30 日每年 40 万元,2023 年 10 月 1 日 - 2025 年 9 月 30 日每年 42 万元,每 24 个月上浮 2 万元;

已分配租金:2021-2022 年、2022-2023 年租金均已分配(含刘某英份额),王某浩、王某强虽不认可分配方案,但因母亲在世未提出异议;

未分配租金:王某强已收到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的一年租金 42 万元,尚未分割。

(五)其他关联事实

王敏名下曾有东城区二号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是王敏,双方认可王某强使用了该房屋的拆迁指标及 25 万元拆迁款,约定一号房屋拆迁时王某强返还王敏 25 万元及三居室指标,但就该约定是否履行存在争议。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王某浩诉求

确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层 3 间房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确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二层 3 间房的使用居住权归原告所有;

判令被告王某强按照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租金总额的 60% 支付原告;

判令王某强与张某 2021 年 12 月 1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与王某强继承;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1. 被告王敏答辩意见

认可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

主张一号房屋一层应按刘某英录像中的安排分割(西侧一南一北两间归王某强、两间东房归王某浩、东侧一南一北两间归自己),二层 4 间房(1997 年王某浩所建)按父母遗愿分割;

不同意租赁合同权利义务仅由王某浩、王某强继承,主张应由全部继承人共同继承。

2. 被告王某强答辩意见

认可亲属关系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

主张 1994 年餐馆经营及 1997 年二层房屋修建的出资系 “家里垫资”,非王某浩个人出资,二层房屋应按 50% 份额与王某浩分割;

认为王某国的自书遗嘱无效,刘某英的录像非有效遗嘱,一号房屋一层应按三人平均分割;

确认已收取租金 42 万元未分割,但不同意按王某浩主张的 60% 比例分配。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某国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南房 2 间、西北房 4 间),由原告王某浩、被告王某强、被告王敏各继承 1/3 产权份额;

驳回原告王某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2005 年《协议书》性质认定

该协议核心内容聚焦餐馆装修、经营及拆迁补偿分配,未明确约定一层房屋所有权的分家析产事宜,仅针对二层房屋的拆迁补偿和使用作出具体安排,故不能认定为具有分家析产性质的 “分家单”,无法直接作为分割一层房屋所有权及租金利益的依据。王某浩据此主张一层 3 间房所有权、二层 3 间房居住权及 60% 租金,缺乏充分事实支撑,不予支持。

(二)遗嘱效力认定

1. 王某国 2018 年自书遗嘱

该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王某浩、王某强虽提出异议,但均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故确认遗嘱真实有效。遗嘱中 “交给爱人刘某英处置” 的表述,应视为王某国将其在一层房屋中的份额指定由刘某英继承,因此王某国去世后,一层房屋全部产权归刘某英所有。

2. 刘某英 2022 年录像遗嘱

该录像仅刘某英一人出镜,未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的法定要件,属无效遗嘱。刘某英去世后,其遗产(即一层房屋全部产权)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法定继承份额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刘某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王某浩、王某强、王敏,三人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对刘某英遗留的一层房屋产权平均继承,各得 1/3 产权份额。

(四)二层房屋处理

二层房屋无合法产权登记,且双方对修建出资主体存在争议(王某浩主张个人出资,王某强主张家里垫资),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其权属归属,法院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补充举证后依法主张权利。

(五)租金与租赁合同处理

1. 租金分割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的 42 万元租金,包含一、二层房屋的出租收益。因二层房屋权属未明确,无法区分遗产(一层房屋)对应的具体租金金额,且该租金系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收益,不属于遗产范围,故对王某浩的租金分割诉求不予支持。

2. 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继承

《房屋租赁合同》由王某强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权利义务仅约束王某强与张某,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畴。王某浩主张由其与王某强继承该合同权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王某浩的部分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继承一层房屋 1/3 产权份额),其余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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